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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勞動合同法關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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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2008年起用人單位必須買養老保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問題,不規定社會保險問題。

關於醫療保險的問題,現在國家還沒有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法》,也沒有統壹的《醫療保險法》。但是如果妳是城鎮職工的話,單位必須為妳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規定見:《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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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覆蓋範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我看了好多資料~沒見這樣的規定~妳們老板忽悠妳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