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刀劃傷丈夫離婚,拆遷賠4套房要求復婚,後來怎樣?
隨著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地區的騰退搬遷改造不斷增加。拆遷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補償款,因拆遷帶來的巨大利益,導致了各種拆遷利益分配相關糾紛多發。壹家人尚可協商,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拆遷,嫁入的女方離婚後要求分割拆遷利益的,是否還能獲得相應利益呢? 公婆房屋被拆遷,前兒媳拆遷利益有哪些?王某與趙某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壹子小濤化名,二人於201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趙某之父的名義申請,對趙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進行了房屋拆遷,趙某之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拆遷協議,該協議上的被安置人為趙某父母趙某王某小濤,***給付他們安置房4套,拆遷補償款60余萬元。王某小濤以其為被安置人為由,將趙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並支付補償款26萬余元。趙某則表示此次拆遷是按照宅基地置換的,認為安置房屋及補償款與王某及小濤無關。
經審理後認為趙某王某小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且未對房屋建設出資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本案中搬遷騰退方案規定的標準,宅基地面積置換的回遷安置樓房應歸被騰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濤是拆遷協議上寫明的***居人,因此對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應享有相應權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小濤獲得拆遷補償款20余萬元,駁回了其他訴求。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拆遷,離婚後女方能夠分得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及女方婚後對於被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購房指標被占用前兒媳主張補償獲支持吳女士與竇先生系夫妻,生有壹女小竇雙方於2014年離婚。2006年,竇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協議,該協議上被安置人為竇先生父母、竇先生吳女士小竇該次拆遷以被騰退人的現有實際人口為基數,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安置面積,竇先生後購買安置房屋兩套,面積分別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萬補償款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取得壹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權或者補償其購房指標的相關利益。
享有相應的安置房優惠購房指標。同壹宅基地上的被騰退人只能壹並進行定向安置,但吳女士並未明確表示放棄其享有的購房指標,且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在實際購買安置房屋時確實使用了吳女士的部分購房指標,但其所享有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不足以對訴爭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故法院對其要求享有訴爭房屋排他性使用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到購房指標作為購房的優惠條件,包含壹定的財產價值,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院根據吳女士安置購房指標實際被使用的情況,判決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對其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法院據此判決吳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1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