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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什麽要發13個月工資

國家是有規定的,除了拿12個月的工資外,還有13個月的工資,也稱年年終壹次性獎金,機關的幹部是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工人是等級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事業單位的是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當年的年度考核要稱職以上。

事實上教師發工資壹般是按照公務員的標準發的,各個地方的公務員也都是13個月工資。“第十三個月工資”壹般稱為“年底雙薪”,無論考核結果如何,都會發放;而按照考核結果發放的壹般稱為“年終獎”。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第七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的項目,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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