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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傳奇 人物宋四

宋四即宋祥,組織和領導黑社會組織,長期以承建工程、開設酒吧或其他違法犯罪方式大肆斂財,201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1、宋四團夥的主要成員及團夥規矩

2000年以來,宋祥以建築工程為依托,先後糾集廖小龍、舒曉華、陳文、黃義鵬、文峰、蘇小鋒、秦軻、王威、徐長江、劉楊、黃紹興、謝代國、鄔光斌、李勇、李學文、徐澤彪、侯文江,

發展成為具壹定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壯大,並形成了“混社會就應該懂規矩,要尊重老大,聽哥的安排,按照老大的意思辦事,不能出賣兄弟夥;如有違背者,則將遭到老大的責備或毆打”的不成文規矩。

2、宋四籠絡成員的方式

宋祥、廖小龍為更好控制手下成員,籠絡人心,對部分組織成員實行統壹食宿,為成員提供“放水”資金。

通過承建工程安排組織成員到工地上負責看管材料和管理,將部分工程盈利用於手下成員的日常開支,或將部分工程交予組織成員承建。

在手下成員受到司法機關查處時,積極提供資金用於“跑關系”、民事賠償等,並為被羈押的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

3、宋四團夥的犯罪行為

2000年以來,宋祥團夥長期有組織地以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或其他手段在黔江轄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致使被害人不敢報警。

在黔江區招投標過程中,部分投標人受到宋祥、廖小龍等人的威脅,懼於其強勢地位而不敢參加競標或改投其他標段。

據檢察機關查明,該組織存續期間***實施15次犯罪行為,11次違法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經營秩序。

4、宋四團夥的刑事處罰

2月17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宋祥、廖曉龍等24人“涉黑”壹案作出二審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六項罪名,對被告人宋祥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六項罪名,對被告人廖小龍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以舒曉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與其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予以並罰,決定對其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其余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對各被告人用於違法犯罪的資金、財產予以沒收;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繳。

擴展資料

黑社會,是指為獲取非法利益,有壹套與法律秩序相悖的非法地下秩序的有組織犯罪團夥集合,雅稱為綠林、黑幫,黑社會並非壹個統壹的團體,通常被稱為黑道。這種組織團夥具有3個特性:

(1)不是單個人犯罪,而是多個人(3人以上)的犯罪;

(2)有相對穩定的形式;

(3)多個人進行壹種或多種犯罪。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發展大體每10年為壹個階段。第壹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點是在大量犯罪團夥出現和不斷增加的同時,有相當壹部分犯罪團夥轉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第二階段從1990年至2000年,其特點是團夥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急速轉化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會組織轉化,並出現了個別的黑社會組織;

第三階段是2000年後的10年,其特點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成熟並向黑社會組織轉化,與此同時,犯罪團夥將繼續大量出現,犯罪團夥也將繼續向黑社會性質組織轉變。

參考資料:

中國新聞網—重慶宋祥等24人涉黑案二審宣判,案首獲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