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投資享受什麽待遇
國務院關於臺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方法
臺灣同胞到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投資興辦工農業項目,除享受經濟特區現有全部優惠待遇外,再給予下列特別優惠:
1、臺灣同胞在經濟特區興辦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至第四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五至第九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上列企業使用進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產的產品,凡屬國內市場有銷路又需要進口的,或者投資者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允許有百分之三十的產品內銷。內銷產品要按國家規定的渠道銷售,並照章征稅或補稅;
3、上列企業建設期間和投產後五年內,免征土地使用費。
臺灣同胞到珠海、汕頭、廈門三市投資改造舊市區的老企業,其產品只要是以出口為目標的,除按國家原規定的進口生產資料免征關稅,企業所得稅減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外,還可享受上述特別優惠。
以上辦法也適用於臺灣同胞到海南島投資興辦的企業。
考慮到臺灣當局至今仍堅持阻止臺灣同胞與大陸開展經濟貿易,因此對來大陸投資的臺灣同胞應當保密。有關臺灣同胞投資項目的協議、合同和執行情況,請廣東、福建兩省主管部門報告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辦公廳。
綜上所述,國家鼓勵臺灣投資者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並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幹涉。
第九條
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壹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