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股票交易 -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壹、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區別: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的壹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壹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後制裁,是壹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

行政處罰是為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壹事不再罰的原則,即壹事壹罰或壹次性處罰,不能對同壹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壹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此外,二者實施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為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不壹定是違法的。

6、原則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類似,但二者有本質區別。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因而處罰壹般是壹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對同壹違法行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施以兩次以上的處罰,即適用“壹事不再罰”原則。而執行罰則不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受執行罰後仍不執行,可再施執行罰,直到履行義務為止。

7、內容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壹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壹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壹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壹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壹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同點。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同點都是因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引起的,但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此法定義務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強制執行,如納稅,當事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必須強迫當事人履行;另壹種情況是,此義務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給予行政處罰,使其記取教訓,以後必須履行義務。如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事後只能予以罰款,使其以後遵守交通規則,不可能強制執行。

二者存在邏輯上的關聯。通常的,在壹個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為利於後續調查、固定證據、防止危險擴大,而采取相應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的措施,後續能夠根據這些固定的證據順利分析案件,從而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處罰後若當事人未履行處罰決定書中所規定的義務,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自身職權實施直接強制執行或者間接強制執行。綜上,大多案件會經歷相同的程序,即先做出行政強制措施,再做出行政處罰,相對人未履行又可采取行政強制執行。其次,二者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兩者可進行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