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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指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壹個警種,其主要職責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偵查、車輛和駕駛人管理等。
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交警主要任務如下:
1、廣泛收集信息,實行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法、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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