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高院法官
法官均由美國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1、終身制,法官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而且要啟動彈劾程序是相當困難。終身制可以保證法官不受來自行政機構的壓力(不會出現諸如法官的判決不服從政府意願時,會受到政府降職或免職的處分等),確保司法不偏不倚,當政府成為訴訟壹方當事人時,法官也不用違背法律與良心作出有利與政府的裁決。
2、任命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由人民選出的,而是由參議院提名及同意後,總統方可任命。
司法的權力不能簡單地以人頭數來賦予(民選),法官不是投票選出,而是通過特殊的優選程序來選出的,因為特殊資格在成員中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選擇那種最能保證這些資格的挑選方式。因為在該部門任職是終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對任命他們的權力的壹切依賴思想。因此,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參議院提名及同意,總統任命的,但壹旦這些被提名人當上終身制的法官,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誌來審判。 首席大法官
1.John Marshall(在位時間1801-1835)
3.Earl Warren(在位時間1953-1969)
5.William Rehnquist(在位時間1986-2005)
6.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
沃倫(Earl Warren)法院:
1.斯圖爾特
2.哈蘭
3.布倫南
4.懷特
5.道格拉斯6.布萊克
7.沃倫
8.法蘭克福特
9.克拉克
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院
1.金斯伯格
2.蘇特
3.托馬斯(非裔法官)
4.布雷耶
5.斯卡利亞
6.斯蒂文斯
7.倫奎斯特
8.奧康納(聯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法官)
9.肯尼迪
羅伯茨法院
1.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2005——)
2. 安東尼亞-斯卡利亞 (Antonia Scalia)(1986——2016)
3.安東尼-肯尼迪(Antony M. Kennedy)(1988——)
4.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1991——)
5.露絲-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93——)
6.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
7.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2006——)
8.索妮婭-索托馬約爾(Sonia M. Sotomayor)(2009——)
9.艾琳娜-凱根(Elena Kagan)(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