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股票交易 - ##4男子淩晨刷酒店房卡闖入女性房間

##4男子淩晨刷酒店房卡闖入女性房間

近日,柳州市民王女士向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反映,11月19日,她在南寧市青秀區竹溪大道上的泊寧酒店入住時,有4名陌生男子淩晨1時許持房卡進入了她的房間,萬幸的是事發時她不在房內,未釀成嚴重後果。11月24日下午,泊寧酒店對此事進行回應。19日淩晨零時許,王女士與朋友來到酒店前臺辦理好入住手續,將行李放至房間後,便到附近的酒吧喝酒。民警調查後告訴王女士,當天淩晨1時30分左右,有4名男子進入了她的房間,不壹會便自行離開。陌生男子取得房卡進入王女士的房間,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酒店未盡到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4男子淩晨刷酒店房卡闖入女性房間究竟是怎麽壹回事,跟隨我壹起看看吧。

探訪上海被闖房間女子所住酒店:電梯、樓梯均不能上下跨層,“裸奔”男子如何實現的?

8月10日,記者探訪被男子赤身闖入房間的“fiore花花”所住的全季酒店上海三林店。她稱,該男子淩晨曾遊蕩酒店4層客房。記者探訪發現,進電梯需刷房卡,並只能選擇所住的樓層,住客可通過消防通道自由抵達1層,但無法從消防通道進入各樓層。此前“fiore花花”表示酒店門鎖感應不太靈敏。記者在涉事酒店其它樓層的房間發現,需要較大力氣才能關上房門,房門未關閉門鎖警報未必會響。酒店工作人員表示,事發後酒店已進行整改。

4男子淩晨刷酒店房卡進入女子房間 到底是怎麽回事?

近日,柳州市民王女士向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反映,11月19日,她在南寧市青秀區竹溪大道上的泊寧酒店入住時,有4名陌生男子淩晨1時許持房卡進入了她的房間,萬幸的是事發時她不在房內,未釀成嚴重後果。11月24日下午,泊寧酒店對此事進行回應。

王女士是柳州人,11月18日,她與閨蜜來南寧遊玩,讓朋友幫忙在青秀區竹溪大道上的泊寧酒店訂了兩間房間。

19日淩晨零時許,王女士與朋友來到酒店前臺辦理好入住手續,將行李放至房間後,便到附近的酒吧喝酒。

當天淩晨5時左右,王女士回到房間發現,插卡取電的位置憑空多出壹張房卡,房間內燈火通明。

王女士認為,應該是有人進入了房間,她找到前臺,要求調取公***視頻查看,但遭到拒絕。

溝通無果後,王女士報警。民警調查後告訴王女士,當天淩晨1時30分左右,有4名男子進入了她的房間,不壹會便自行離開。王女士事後檢查了自己的行李,並未發現有翻動的痕跡。

既然財物沒有損失,王女士猜測幾名男子很有可能圖謀不軌。

據王女士回憶,在她們辦理入住時,3名疑似醉酒的男子對她們進行了言語調戲,淩晨1時20分許,還有陌生男子給她的閨蜜打電話及發短信。

▲陌生男子發給王女士等人的騷擾短信。受訪者供圖

王女士發現接到電話的時間與幾名男子進入自己房間的時間相隔不久。她認為,泊寧酒店存在嚴重的失職和管理混亂。

11月24日下午,酒店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酒店方面不方便交代具體細節。

該負責人表示,此事是由前臺員工工作失誤造成,已對其進行開除處理。事發後,酒店第壹時間向王女士道歉,並免除王女士等人兩間房的住宿費用,同時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我們也會追究那4名客人的責任” 。

▲王女士報案後,警方開具的受案回執單。

筆者認為消費者入住酒店後,酒店有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責任,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房間。陌生男子取得房卡進入王女士的房間,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酒店未盡到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如若王女士受到人身或精神傷害,可以就此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1、對於王女士壹行人來講,還沒正式入住酒店,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確實會讓她們感覺害怕,而且,也勢必會影響她們的心情!因此酒店作為過錯方必須為此承擔責任。

2、那麽酒店壹方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首先,王女士等人入住到酒店後,雙方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酒店有義務為王女士等人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房間,而現在酒店顯然沒能做到這壹點,因此酒店壹方屬於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由於酒店壹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王女士等人的損害,因此酒店需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酒店應當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事先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協商解決。協商都解決不了,那只能起訴解決了!

其次,《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酒店等公***場所的經營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但如因第三方過失或故意造成的,經營者可在承擔責任後,再向第三方追償。

具體而言,王女士入住到酒店後,酒店不僅要保障王女士在酒店房間入住時的安全,同時還要保證其個人隱私信息不會被泄露,否則酒店就會因其管理不到位的過失而承擔責任。

意思就是說,如果是因酒店員工的原因將王女士等人的個人信息資料泄露出去,並造成損害的,酒店必須為此先行承擔責任,至於其事後還要不要找有過錯的員工或4名男子追償,是他們之間的事,與王女士沒有關系。

最後,故意泄露或散布他人信息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時還屬於違法行為,需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6款規定,竊取或散發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王女士及其閨蜜的電話、戶籍地址等信息是怎麽讓這幾名男子知道的,要搞清楚。如果他們是趁工作人員不註意時秘密竊取的,那麽就不僅僅是民事侵權責任,還需治安處罰。

那麽大家認為,酒店免了壹晚上的房費作為對王女士的補償,合理麽

#普法行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