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次修訂主要考慮了油品銷售企業對加油站VOCs排放控制的相關建議,以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部分控制要求和排放監測項目,有利於企業理解VOCs排放控制具體技術要求,加強自我管理,促進加油站VOCs進壹步減排。
(壹)擴大了適用範圍
原標準規定了汽油油氣排放限值、控制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本次修訂將加油站銷售的乙醇汽油和M30以下的甲醇汽油也納入管控範圍,規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二)進壹步明確了控制要求
本次修訂,對卸油階段油氣排放控制,提出了具體操作規程要求;將儲油階段和加油階段油氣排放控制要求擴大到所有加油站,提出利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時不應有油氣泄漏,對油氣回收管線提出集液器凝結液密閉回收要求;明確在線監測系統指標要求;調整油氣處理裝置安裝要求;根據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運行特點修改、細化了檢測方法和流程。
(三)增加了大氣環境監測項目
本次修訂,為有效測量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情況,根據原儲油庫標準中的相關限值規定,參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增設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泄漏排放限值;根據《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中的相關要求,增設企業邊界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四)強化了企業自我監測要求
本次修訂,明確要求企業建立油氣回收系統、維護、維修管理臺賬,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或采樣測試平臺。本次修訂在標準中單獨設立“大氣汙染物監測”壹節明確相關監測頻次和指標,新增了超標判定條件,有利於企業開展相關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