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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4周歲的個人信息都是敏感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將敏感個人信息定義為壹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同時列舉了敏感個人信息的種類,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強化了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

敏感個人信息和非敏感個人信息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從規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的角度對個人信息進行的壹種重要分類,有針對性地提高處理者在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的法定義務,更加充分地保護個人信息權益。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列舉敏感個人信息種類中的“等”字,應采“等外”之意,表示列舉未盡。縱使不在法律明文列舉之列,因其在特定場景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也應納入敏感個人信息的保護範疇。技術的發展及場景的變化,也為新型的敏感個人信息特殊保護留下空間。

其次,《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敏感個人信息規定了專門的處理規則。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區分敏感個人信息與非敏感個人信息的基礎上,在第二章專節規定了“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前提進行了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以此為基礎,《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壹些僅適用於敏感個人信息的特殊處理規則,知情同意原則是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公認的首要原則,既適用於敏感個人信息,也適用於非敏感個人信息,意在實現與加強個人自決。針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這意味著在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權模式為法律所禁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還應取得書面同意。

《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告知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1)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2)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3)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第30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除本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向個人告知的除外。”

《個人信息保護法》不僅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還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回應了現實中兒童信息泄露等問題,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處理進行了更嚴格的規範,有利於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並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個人信息保護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規定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