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標誌有幾種顏色?
關於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規定。
壹、在存在危險因素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是對勞動者知情權的保障,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這裏的“危險因素”主要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者對物造 成突發性損害的各種因素。同時,安全警示標誌應當設置在作業場所或有關設施、設備的醒目位置,壹目了然,讓每壹個在該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勞動者或者該 設施、設備的使用者,都能夠清楚地看到;不能設置在讓勞動者很難找得到的地方。這樣,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標識不能模糊不清,必須易於辨認。
二、安全警示標誌,壹般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們對危險因素的註意,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我國目前使 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種: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藍色,表示指令或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警告、註意; (4)綠色,表示安全狀態、提示或通行。而我國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標誌,根據其含義,也可分為四大類: (1)禁止標誌,即圓形內劃壹斜杠,並用紅色描劃成較粗的圓環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許”的含義; (2)警告標誌,即“△” ,三角的背景用黃色,三角圖形和三角內的圖像均用黑色描繪,警告人們註意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 (3)指令標誌,即“○” ,在圓形內配上指令含義的顏色--藍色,並用白色繪畫必須履行的圖形符號,構成“指令標誌”,要求到這個地方的人必須遵守; (4)提示標誌,以綠色為背景的長方幾何圖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圖形符號,並標明目標的方向,即構成提示標誌,如消防設備提示標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