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不準使用“石灰精、砂漿王”?
市場上的“石灰精” 有的又叫砂漿王、石灰王、水泥塑化劑、砂漿增塑劑”等。這些所謂的“石灰替代產品”目前還都是處於試驗階段,國家也尚無任何“石灰精”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石灰精”裏面的所謂“發泡劑”雖然能夠改善砂漿和易性,但是它絕對不可能代替水泥的作用,因此也不可能提高砂漿強度。某些廠家宣傳的所謂“使用石灰精可以提高強度10%—30%,還可以節約10%—30% 左右的水泥用量”沒有科學依據。特別是壹些作坊式的小廠生產的“石灰精”質量更不可靠,產品相當混亂,加之摻量不當,實驗證明使用它後,會造成掉灰面層與基層粘結不牢、脫層、爆灰、起砂、掉灰、空鼓、開裂等質量問題。常常因此引發商品房索賠。網上評價,目前市場上出售的石灰精、砂漿王百分之九十九質量不合格。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02 規定: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因此,要使用“石灰精、砂漿王”拌制砂漿,必須要有:①產品備案證(外地廠家還壹需要產品準入證);②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③具有壹定資質的材料試驗單位開出的用該產品的砂漿配合比;④產品進場復檢合格等;方可使用。 近年來,重慶、武漢部分區縣、湖南省資興市、石家莊市、江蘇省溧陽市、張家港市及安徽省馬鞍山市、巢湖市含山縣等地區,發現建築工程在使用“石灰精、砂漿王”後,造成砂漿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抹灰面層與基層粘結不牢、脫層、爆灰、起砂、掉灰、空鼓、開裂等質量問題,常常因此引發商品房索賠,給工程帶來很大損失。針對這些問題,這些地區均已明文規定:在建築工程中嚴禁使用“石灰精、砂漿王”。 隨著建築工程的發展,的確需要開發、研制出壹種適用於本地區的“石灰的替代產品”。 因此需要國家出臺“石灰的替代產品”相 關法規,統壹試驗、鑒定標準。廠家千萬不可為了壹廠的經濟利益,獲取眼前私利,將還處於試驗階段的產品、況且又無“石灰精、砂漿王”的國家及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盲目推向市場,這梓只能敗壞廠家及“石灰精、砂漿王”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