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越級訪如何處理
越級上訪是指信訪人越過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和上壹層機關,到更高機關走訪的壹種行為。
越級上訪的可能行政機關不會予以受理,越級上訪人沒有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信訪,越級上訪行為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不屬於違法行為。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
上訪有效的要求為:
1、說清反映的人和事;2、找對受理部門;3、記住受理人和相關信息;4、逐級上訪;5、對於處理答復向工作人員要依據;6、組織者要有掌控力。
並且同時,不要發生聚眾沖擊圍堵國家機關、妨害公務、阻礙交通等過激行為;不要打口號標語;組織實施過激行為者不要自作聰明;不要受到情緒感染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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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