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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早產食品怎麽處理賠償

編輯 / 安然 排版 / 小荊中秋將至,五花八門的月餅也都開始搶“鮮”上市,這不,還有的月餅著急出廠,壹不小心成了“早產兒”。

近日,雲南昆明的徐先生發視頻爆料,買到了生產日期為9月5日的”早產”月餅。徐先生稱,月餅是27日買的,後來發現不對勁,月餅包裝上面日期9月5號,他壹開始以為是過期了,結果翻開包裝發現,生產日期2021年9月5日,立刻就不敢吃了。“早產”月餅遭到曝光後,廠家回應稱,系日期印錯,已答應賠款,該批次月餅已全部封存不再售賣,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和罰款處理。

其實,”早產”月餅事件已經不是第壹次發生,幾乎快要成了中秋節前的“保留性節目”,事件曝光後,廠家往往以操作失誤作為借口,最終也多以罰款了事。甚至有相關人員稱,“早產”月餅在業內已不是秘密。由於月餅消費旺季較為集中,為了滿足市場需求,壹些廠家會提前制作月餅,並在月餅上標上虛假的生產日期。

聽到這樣的言論,不由得讓人背後發涼,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也絕非壹句“失誤”就能了事的。

01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應如何處罰?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 禁止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或保質期。

第三十二條規定 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視的,在《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上都對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做了禁止性規定,並明確了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標準,輕則罰款,重則吊銷許可證。

02因“早產”月餅受到的損害,應如何索賠?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

如果不慎購買了“早產”月餅,我們既可以向其購買月餅的商場(超市)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該月餅的生產廠家要求賠償損失。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按照此前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自身損失的三倍進行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 “早產”月餅只是冰山壹角,很多時候大家不願意把事情鬧大,往往通過商家退貨、換貨、贈券等形式解決,從某種程度來講,這也是在幫助商家逃避法律責任,縱容商家的不良行為。食品安全不容忽視,如果某些月餅生產企業標註虛假日期已經是壹種慣性動作,我們消費者要從自身做起,加強監督,積極維權,堅決抵制商家將 “惡習”變成“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