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家屬醫療報銷規定
壹、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屬
⑴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隨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子女,和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其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弟妹;
⑵軍官、文職幹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⑶隨軍居住西藏的軍隊在編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⑷臨時來隊(指按規定期限內享有探親假的人員,下同)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勞保醫療患急病、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批準者。
二、對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⑴半費或免費待遇.幹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病,應根據統壹定價分別按直系家屬半價、非直系家屬全價收費。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父母、愛人和未獨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醫生證明,經團以上單位批準者,可免費治療。
⑵醫療包幹待遇。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的愛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包幹;符合隨軍條件,但在原籍居住的軍隊幹部愛人、子女持團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隊醫療部門辦理醫療包幹。
⑶領取醫療補助費。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醫療包幹的,由幹部所在單位按月給其妻子及子女發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44元。
三、享受醫療包幹待遇的家屬
(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幹部、誌願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弟妹;
⑵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工生活在壹起的;
⑶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幹;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幹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幹者,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⑷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員,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持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後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幹;
⑸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編和非編工人,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的,可辦理醫療包幹。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軍人及其家屬醫療保障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三條
將所有未滿18歲的軍人子女納入軍隊醫療保障對象,使符合條件的軍人子女能夠在軍隊醫療機構免費看病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