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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主席的性質和職權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

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2.代表中華人民***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八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