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鏟屬於管制刀具嗎
按法律嚴格來說,工兵鏟不算管制刀具,是勞動工具。不過在壹些特定場合是禁止攜帶的,比如人員密集的會場,公***交通工具等。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公安部關於管制刀具的判定標準: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