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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水爆炸事故處理結果

法律分析: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汙染環境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15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嶽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並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