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有什麽好
1、經銷商不得加價售車
提車必須交付合格證
7月1日起,由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新《辦法》將取代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範。其中,對於汽車銷售加價、提供三包憑證、明示配件來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2、經銷商不得強制搭售保險
據介紹,新《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經銷商向消費者交付新車時,包括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車輛壹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等都必須同時交付。
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經銷商對消費者提供的配件必須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今後,當消費者在汽車進行修理、保養中遇到配件來源不明確的現象時,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經銷商可同時經營多個品牌
據了解,新《辦法》還對供應商(如汽車主機廠、進口汽車銷售公司)等做出明確規定。對於供應商,今後將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也就是說,今後經銷商可經營多個品牌授權的汽車產品,而不會被強制僅銷售某壹個品牌的車型。
新《辦法》還規定,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此外,今後,在沒有實際訂單的情況下,供應商強制想經銷商搭售、捆綁熱銷與滯銷車型行為將屬於違規。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新《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壹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並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新《辦法》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