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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那壹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稱“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3個締約國。《公約》是第壹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壹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壹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包括化學武器在內的壹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支持《公約》的宗旨與目標。中國積極參加了《公約》的談判,並於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約》,是《公約》原始締約國。中國積極支持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工作,認真履行《公約》義務。  1、履約機構  中國政府於1997年3月成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即國家履約機構),負責全國的日常履約事務,還建立了省市級履約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  2、履約立法  中國政府先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和國監制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1996年)、《〈中華人民***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及《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1998年),確立了中國履行《公約》的法律保障體系,並形成了壹整套對附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及進出口等的有效管理體系。中國政府還頒布實施了《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含出口管制清單,2002年),進壹步改進和完善了對有關化學品及雙用途化學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管制。  3、宣布、視察及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合作  中國根據《公約》規定,按時提交各類宣布,順利接待了禁化武組織150余次視察(截至2008年2月)。中國還積極參加禁化武組織的各項活動,與技秘處聯合在華舉辦過兩次視察員培訓班、兩次地區履約研討會以及第二屆亞洲地區國家履約機構會議。  4、《公約》在港澳臺地區的適用  200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適用《公約》制定的立法生效,並通過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組織提交了宣布,香港特區履行《公約》工作全面展開。《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籌備工作正有序進行。中國將在壹個中國的前提下,積極尋求解決《公約》在臺灣地區的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