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股票交易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的規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第四條 地方立法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六條 壹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七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規草案印發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九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第十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第十壹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第十二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規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第十三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第十四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五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於通過後十日內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吉林日報》上刊登。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