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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績效考核是誰提出來的

古代績效考核是張居正提出來的。

“效率低下”、“腐敗盛行”是晚明政治生活的標簽。考成法是張居正獨創的政績考核辦法,各級官員準備壹本“考成簿”,在壹年之初填寫當年的工作計劃,再於年終逐條考核是否完成,沒有完成的給予相應處罰。官員工作計劃的多少也要受到上級的監督。

“考成法”由原先的“京察”演變發展而來,比“京察”更加具有時效性和操作性。張居正執政期間,憑借“考成法”裁汰了30%的不稱職官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始終偏重於經濟領域,對於吏治問題幾乎沒有涉及。

變法勢必要觸動大批權貴的利益,而王安石在原有的體制內沒有能力去對抗反對者,壹直到王安石執政末期,他既沒有真正的將中央的反對派排除在權力核心,也沒能將地方的反對派徹底打壓,變法的動力全部來自於皇帝的意誌,這也是為什麽王安石的變法最終失敗的原因。

張居正則與王安石正好相反。張居正在經濟財稅領域的改革直到他執政的最後兩年才真正開始展開,前期的變法主要集中在整頓吏治上。張居正選擇首先將不同政見者排除在權力核心之外,然後選拔支持改革的人才擔任要職。

對於其他眾多普通的崗位,張居正也十分重視,為了督促各級官員們全面積極的履行職責,張居正發明了壹套前所未有的政績考核辦法。

張居正曾經說過:“患不在盜賊,而患吏治之不清”。隨著時間的推移,明代的政府效率越來越低,朝廷不得不任用更多的官員來處理政事,而官員的增加卻又加劇了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考成法”是張居正對政績考核所進行的創新方法,雖然這壹次沒有遵循古制,但他宣稱“考成法”只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對官員們加以監督,僅僅是現有體制的補充和完善,並沒有更改祖制。

實際上張居正的“考成法”為官員們設定了新的義務—即使完成必要的工作。雖然這樣的義務是不言自明的,是官員們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官員們的履職效率進行考核,確實是壹項創舉。

明代中後期,唯有翰林出身方可做大官,許多本已中舉的人為了在今後有更好的前途,在考進翰林院之前拒絕做官。這樣既浪費了精力,又不利為國家挑選人才,“考成法”不僅淘汰了大量不合格的官吏,同時也為壹些並非科甲出身的官員提供了晉升的途徑。

通過把官員晉升和自身政績進行掛鉤,“考成法”重新激發了官員們的工作熱情,極大的提高了行政效率。很明顯,從1572年到1582年的這10年,明朝官員的辦事效率達到了頂點。

其實,“考成法”的實質是將國家的監察大權收歸內閣。“考成法”後,內閣獲得了國家的最高監察權。強大的監察權使六部處處受制於內閣,如有不從,內閣便可督促六科對六部進行彈劾。

這樣的制度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的政治格局,在這種情況下,內閣獲得了權力。

而皇帝和六部官員的權力受到制約,這個現象在萬歷皇帝親政之後很快便發現了其中的奧秘,這樣的集權宰相實在讓皇帝難以放心,沒有大加贊賞,反而在心裏憤怒,這也又壹次為張居正最後遭受清算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