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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時間期限多久換新

三包是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這是經營者對商品承擔質量保證的壹種方法。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壹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壹種方法。其意義有二:壹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壹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未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經營者也應該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義務,其票據上的“打折商品概不退還”的聲明無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四)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五)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