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市長的職務範疇
代理市長與市長職務同權同責,同屬職務範疇。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主持工作,具有和市長壹樣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因此兩者之間應是等價的。代理市長壹職只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存在。只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那麽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的人選的職務則自動消失,應依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市長。但有壹種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代理市長沒有當選市長職務就調任其他職位,這種情況需要辭去代理市長職務。 如2011年12月30日昨天,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吳天君辭去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