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尺門的校紀校規
《北安壹中:學生禁令30條》
1、嚴禁觸犯法律。學生涉嫌違犯國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門處罰或傳訊者,根據核實情況,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直到開除學籍處分。
2、嚴禁漠視或頂撞師長、學校管理人員以及學生幹部。對於不接受教育和管理,頂撞、辱罵領導、老師或學生幹部(包括學校工勤人員、臨時工等),不接受管理的行為包括不承認錯誤、掩蓋錯誤事實、強詞奪理等,情節輕者,令其在影響所至範圍內做出檢查,並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嚴禁打架鬥毆。學生打架鬥毆,視情節輕重對參與者、主要責任者、幫打者給予記大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4、嚴禁跳大門、院墻、柵欄和窗戶。如果不涉及自身安全情況下擅自跳大門,跳院墻、跳柵欄或跳窗戶(指學生公寓、教學樓、實驗樓、體育館等的窗戶),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影響,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嚴禁交筆友、寫情書、男女生過密接觸及有早戀傾向。學生若違反本條,情節較輕影響較小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較大者,取消學籍,令其退學。
6、嚴禁盜竊流氓行為。學生若有流氓、盜竊等行為,視情節分別給予記大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較大者,取消學籍,令其退學。
7、嚴禁勒索他人錢物。學生之間不準勒索或強行借用他人錢物。對於違反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大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並停課反省或開除學籍處分。
8、嚴禁學生搞生日聚會,不準抽煙或喝酒。對於違反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9、嚴禁看不健康的出版物。對於黃色、暴力等書刊做到不買、不看、不聽、不抄、不傳。對首次違反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對於傳播及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0、嚴禁搞不正當的娛樂活動。不準進歌廳、臺球廳、遊戲廳、網吧等不適合中學生進入的場所。對於違犯者,視情節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1、嚴禁無故曠課、遲到、早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作息時間,認真上好每壹節課(包括音、體、美、聽力、微機、實驗、自習課)。壹學期無故曠課1-2節,給予記過處分;無故曠課3-5節,給予記大過處分;無故曠課累計6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生上課不許遲到、早退,遲到、早退1次者給予通告批評;累計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3次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4次者給予記大過處分;4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2、嚴禁破壞教學樓、公寓、食堂等公***秩序。禁止在室內追逐打鬧、拍球、喧嘩、竄班找人。在走廊逗留以及故意加重腳步,對首次違反者,視情節可以對其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再犯者,視情節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3、嚴禁輕視考試。對於考試不按學校規定提前交卷者,首次給予警告處分,再犯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對於無故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交卷者,每缺考或不交卷壹科,按無故曠課壹節處理;對於考試舞弊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14、嚴禁學生在上學期間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禁止在教學樓攜帶小型錄音機、MP3或看與課業無關的書籍。禁止在教室、寢室使用用電器或充電,對於違反者,首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5、嚴禁毀壞學校的公***設施。對於損壞公物者。屬於過失損壞要照價賠償,並進行批評教育;屬於故意損壞要照價賠償外,要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記大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於塗抹黑板報或在板報上、樓內外墻壁上亂寫出亂畫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性質惡劣者,取消學籍,令其退學。
16、嚴禁語言不文明。學生不準講粗話、臟話。在任何場所不準出怪聲,不準打口哨,學生不準說謊,對於違反者,除令其在影響範圍崩潰做出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7、嚴禁儀表不端正。學生必須儀表端正,發式適合中學生身份。不準染發,不準留長發或理怪發,不準佩帶首飾,首次違反者,給予警告處分,再犯者令其退學。學生在校期間特別是間操、集會等集體大型活動必須穿校服,故意不穿或穿戴嚴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18、嚴禁無故不參加勞動。學生要積極參加學校的各項勞動,並準時帶工具。對於逃避勞動者,不但要補上勞動課,還將給予警告處分。
19、嚴禁學生擅自不上間操或體育課。對於首次擅自不上者,進行批評教育,重犯者在班級檢查,兩次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
20、嚴禁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對於無故不參加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參加活動遲到、早退者給予批評教育,兩次以上給予處分。
21、嚴禁在甬路、彩色步道板上嬉戲、打鬧、搞體育活動。學生不準在甬路及兩側彩色步道板上做各種遊戲,如打羽毛球、排球等,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2、嚴禁隨地大小便。學生不準在學校(廁所除外)任何地方(包括未用廁所)隨地大小便,如有違反者,壹經查實,將給予記大過處分。
23、嚴禁學生在教室、走廊等處吃盒飯、冰棍、糖葫蘆等帶皮食品。上課期間嚴禁學生喝水、喝飲料等,違者對其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4、嚴禁學生不戴校徽或名簽。學生必須佩戴校徽名簽,對於不佩戴校徽或名簽者,進行批評教育,重犯者給予警告處分;對於借戴他人校徽名簽者,壹經發現,給予警告處分。上學不戴名簽或校徽者,不許入校門。
25、嚴禁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出入班級或寢室。出入班級或寢室者,要向班主任及學校帶班領導(限於晚課期間)請假,書寫假條。不履行正常手續擅自外出或不上課者,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6、嚴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不得在課堂喝飲料,吃小食品,嚴禁在教室用餐。學生要講衛生,保持室內清潔,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紙、雜物,更不準從窗戶向外扔東西,對於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27、嚴禁非住宿生擅自進入宿舍。對於違反者,給予警告處分;帶校外人員進入宿舍內。給予記大過處分。對於留非住宿人員住宿者,首次給予記大過處分。重犯者開除學籍。
28、嚴禁農村或外市、縣(區)住宿生私自住在校外。凡屬於農村或外市、縣(區)的學生,不準私自住在校外,必須住在學生公寓內。特殊情況需有家長監護。不準在校外過夜,在校外擅自過夜壹次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二次以上者(含二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不經學校允許,擅自搬出寢室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29、嚴禁違反宿舍管理。住宿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就寢、熄燈,就寢後不準說話,不準打電話,不準在寢室內走動,更不準隨意竄寢。對於違反者,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
30、嚴禁浪費水資源。學生要節約用水,及時關閉水龍頭。學生無特殊情況,禁止使用教工廁所,不準往水池內倒雜物,違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