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務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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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大家好!
歡迎您來參觀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主辦、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展覽。本次展覽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職務犯罪的嚴重危害,從而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增強反對腐敗和職務犯罪的決心和信心。本次展覽有以下兩個特點:第壹 內容豐富,***有209塊展板,展出133個案件,六萬兩千字中包含大量預防職務犯罪的要點。第二,針對性強,分為機關篇、國企篇、金融篇、鄉鎮篇和預防篇五個部分,便於不同行業和群體的同誌前來參觀。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紹第壹部分《機關篇》。
根據涉案行業的不同,我將從7個方面來介紹這壹篇章:
壹、第壹部分講的是壹把手權力失控,從而導致職務犯罪的發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長雷淵利,在極度享樂心理的支配下,成為“三玩幹部”,他曾為七位情婦買過七套商品房,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萬元的“貝貝生活基金”。極度享樂的後果是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本案警示我們:那些有極度享樂心理的人,壹定不要忘了樂極生悲的必然結果。
2、王道生犯受賄罪,不僅自己被判處無期徒刑,兒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懺悔道:“我辜負了黨和人民的培養和重托,我的行為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兒子。他才26歲……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剛走上社會就被我帶錯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讓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渦……”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書記孫楚寅因賣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淵。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要杜絕買官賣官的現象,就要堵住現行幹部制度和體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讓任用幹部的每壹道程序都變得真正嚴肅起來,才能使買官賣官找不到市場。
4、馬玉倫案,給我們展示了刑法第388條規定的受賄罪的斡旋形式,這裏有具體的法條規定,請大家註意觀看。
從以上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加強對“壹把手”的監督和制約,是遏制腐敗的重要環節。
二、接下來我們來看發生在黨政機關不同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
1、先來看楊哲信,身為組織部副部長,兩年中經他的手提拔大小幹部有69人之多。為了賣官,他還指使別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私刻國家機關印章,情節相當惡劣。楊哲信視國法於不顧,最終受到國法的審判。
2、他叫張小川,出生在山東革命根據地的革命家庭。在懺悔中他說:“是革命的搖籃和乳汁哺育了我,是黨和人民培養了我。沒想到,我卻背叛了黨和人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結果!”
3、發送文函是每個單位都有的工作,但這項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發生職務犯罪的風險崗位。但張國順等11人竟利用這壹小漏洞,夥同郵局工作人員,以加大郵資費用的手段貪汙140余萬元。由此可見,預防職務犯罪,不僅要找出風險崗位、易發環節和重點監督的人員,同樣不能放松對其他業務制度的建設和人員的監督。要做到哪裏有公***財產,哪裏就有規範的制度和防範流失的機制。哪裏有國家工作人員,哪裏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監督。
4、李有燦,原河北省外貿廳副廳長。他在壹年多的時間裏,就受賄4700多萬,受賄的時間與數額之比,可謂是創出了全國貪官之最。
5、被人們稱為“陽光采購”的政府采購機制,因集約財力、抑制腐敗等多種作用而被世界各國普遍推行。我國也不例外。鄭大水能夠在抑制腐敗的政府采購中大搞腐敗,說明我們的政府采購制度還有漏洞,還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執行的,如果人出了問題,再好的制度也難落到實處。所以反對和防止腐敗,還是要靠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防體系,綜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壹名總會計師,在監獄裏也為自己算了壹下犯罪的成本,他說:“貪到最後我又得到了什麽?不僅贓款全部退賠了,而且還換來11年牢獄加身。腐敗的‘成本’實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點把這筆帳算清楚,也就不做這‘賠本’的買賣了。”
7、同樣,白春根給我們求證了壹下29+1=0的等式。他說:“我參加工作29年,壹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礦工作的壹年半時間內,我就弄了100多萬。自己的人生經歷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開玩笑,真是太糊塗了。”
8、近年來,國有資產的流失日益嚴重。而平谷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徐少華卻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憤恨。
9、肖占武是原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局長。犯罪後也得到了慘痛的教訓。他說:“說實在的,收人家錢的時候,我表面上看起來很坦然,其實心裏卻壹直忐忑不安,因為畢竟這錢不是自己的勞動所得。作為父母,我想的就是給孩子們多留下點東西。在不知不覺中,把孩子們也牽連了進來……”和王道生壹樣,他們都連累了自己的孩子。對孩子負責,並不是給他們留下多少財產的問題,而是要帶孩子走正道。
三、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是導致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重要原因,百姓對此深惡痛絕,此類案件也壹直是我們檢察機關查處的重點。
1、李建國只是壹名小小的出納員,但他貪汙的醫藥經費竟達687萬余元。大家想想,687萬元人民幣能夠減輕多少病人的經濟負擔!能夠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國居然打起了貪汙醫療經費的壞主意,真實喪盡天良。
2、馬鄲傑是原北京協和醫院門診收費處收費員。在5年的時間裏,作案915次,最少壹次只有27元。她對檢察官說:“我拿錢上癮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沒法控制。謝謝妳們,否則我不知道該怎麽辦了。”
3、廣東省率先在國內建立起預防制品集中采購的制度。但由於缺乏對此制度的監督,使羅耀星等人鉆了空子。本案提示我們,制度出臺後,還要配備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以保證制度的有效落實。
4、這是壹對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衛生局局長,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錢,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蓮在家裏收受醫藥代表和設備代理商的賄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淵的過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可見,腐敗這顆毒瘤壹旦長到了“賢內助”身上,則可能加快配偶和整個家庭的毀滅。同時本案是夫妻犯罪的類型之壹,即利用壹方的職權進行犯罪。
5、有錢了,就能過舒心日子嗎?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義之財,那就必然不會有好日子過。看看陸粵平是怎麽說的。他說:“自從收了錢以後,我壹直處在擔驚受怕之中,有錢不敢用,對外不敢張揚,不敢拋頭露面,天天膽戰心驚。守住這收來的幾百萬不義之財,就像坐在壹個能量巨大的定時炸彈上,說不定哪天就會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陸粵平產生了“別人能收,我也能收”的從眾心理,原因有二:第壹,他沒有認清當今反腐敗的嚴峻形勢,第二,沒有認識到職務犯罪的嚴重危害,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兩個發生在教育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
1、有這樣壹個場景,住在收費僅10元的通鋪,餓了在路邊攤點隨便吃點東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過去。大家壹定覺得他很可憐,其實壹點也不。因為他身上有的是錢,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罷了,他就是楊善德。作為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獲得種種榮譽稱號後,仍沒有抵制住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走向犯罪的道路。隨著檢察機關查辦教育系統職務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楊善德寢食難安,最終選擇了逃亡,開始了顛沛流離的生活。潛逃4個月後被抓獲時他說:“要是再晚抓我幾天,我就死在外頭了。”
2、原海南省省委黨校副教育長兼成教部負責人方少雲被繩之以法後坦言:“當了成教部負責人後我就想:當有實權的官沒幾年了,不如先撈點錢再說。當時只想撈上幾萬元。誰料,鬼使神差,壹發不可收拾。”量變到壹定程度就要發生質變。為了避免向方少雲那樣“積少成多”,“壹發不可收”,還是應當“勿以惡小而為之”。
五、第五部分我來介紹壹下發生在基本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
1、近年來,在全國交通系統經常發生交通基本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如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盧萬裏,犯罪的數額高達5000多萬,從而被判處死刑。
2、他叫陳秋峰, 1984年從建築學院畢業後,就開始規劃著自己的人生,不僅要在職位上有所發展,而且要在財路上有所“發跡”。他充分利用日益擴大的“人際資源”,在仕途和“錢途”上都朝著自己預期的目標發展。經營生意有血本無歸甚至傾家蕩產的風險,但違反法律去規劃人生,所面臨的風險則是身敗名裂,到頭來還是竹籃打水壹場空。
3、在江蘇省丹陽市的局長行列中,張阿興是有名的“專業型、學習型”局長。大部分業余時間都用於學習,能熟練地用英語、日語與外賓交談。但他的聰明才智也放在了為自己斂取那些不義之財上。張阿興不學習法律知識,不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質和道德修養。看來這位“學習型”的局長,沒有學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內容。
4、大家可能都聽說過“59現象”,說的是有些人臨近退休時,或許是對未來的經濟生活感到沒有保障而產生不安心理,或許是回顧壹生覺得自己貢獻挺大而產生失衡心理,從而開始走上貪利型職務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貪汙時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齡,程重陽已近退休年齡,他們晚節不保,沒有站好最後壹班崗,退休後不但不能頤養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獄。其實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經得到了什麽,並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寶貴的生命和自由,那麽還能去動那貪欲之心嗎?
六、下面這些是發生政法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例。
1、趙振義是原北京市監獄副監獄長,不料自己卻被關進了監獄。在劉某與周凱東的行受賄犯罪中,趙振義起到了引見、溝通、交付賄賂款的作用,使這起行受賄案件得以完成,為此自己犯下了介紹賄賂罪。本案提醒我們,有熱心腸的人可千萬別幹這事。
2、剛才我們介紹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類型壹,下面這個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種類型,即雙方都有權力。韓健、盧曉萍在交通學校上學時相識。後來盧曉萍當上了財務處長,但韓健的升遷並不順利。盧曉萍就幫助丈夫打通關系,行賄買官。最終夫婦二人順利升遷,同時也***同走入犯罪的深淵。
3、賈永祥曾是壹個老政法幹部,如今卻成為壹個不齒於人民的罪犯,他在懺悔中說到:“監獄生活,已經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對壹個人來說是多麽寶貴,能為黨和人民工作是多麽幸福,能很有體面地做人是多麽值得珍惜。但,這都毀之已晚。”
七、上述介紹的六個部分均是貪利型職務犯罪,簡單來說,就是往兜裏裝錢。職務犯罪還有兩個類型,瀆職犯罪和侵權犯罪。下面我來介紹幾個瀆職犯罪案件:
1、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身為昌平區質量監督局局長的付金祥,本應把好產品質量關,但他卻置自己的職責於不顧,使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得不到處罰,讓偽劣產品流入市場,因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實在是罪有應得。
2、俗話說:逆風行走的人挑戰的是天氣,逆水行舟的人挑戰的是波濤,而頂風作案的人挑戰的卻是這國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預審員靳建明卻偏要挑戰這國法。他從事司法工作多年,卻知法犯法,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人情的考驗,私放在押人員,最終自毀於這場罪惡的交易。
3、大家看,這是多麽幸福美滿的三口之家。而壹家之主孫兵卻在擔任昌平區國稅局幹部期間徇卻私舞弊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不僅給社會帶來了危害,也毀了自己的家庭。
4、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長李太銀,他不但寫過《碑魂》、《夢魘》等長篇反腐小說,而且還經常告誡下屬:“權力與腐敗與生俱來,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親君子遠小人,防微杜漸。”正是這樣壹副清官模樣的李太銀卻因腐敗而被判刑,看來他不是沒有理解腐敗的真正含義,而是壹個戴著清廉面具的偽君子。
5、隨著城市發展的必然,拆遷已是壹件利國利民的大事,人民群眾本想抓住這個契機解決住房問題。但負有拆遷管理職責東城區房屋拆遷管理中心的王龍泉、鐘山雨,卻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犯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會矛盾,使廣大人民群眾要求查處此類犯罪的呼聲日益高漲。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區的拆遷領域第壹案。
國家機關部分職務犯罪我就給大家講解到這,請繼續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