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壹)影劇院、錄像廳、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二)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室、遊樂場等娛樂場所;
(三)商場、集貿市場、銀行、證券營業廳、賓館、酒樓等經營場所;
(四)車站候車廳、碼頭候船廳、機場候機廳;
(五)其他公***場所。第三條 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公***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租賃、承包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隊伍建設。各市、縣、自治縣應當建立專門的消防隊伍或與企業聯合建立專門的消防隊伍,配備消防車和其他消防器材。第五條 本省境內公***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
(壹)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監督有關單位消除火險隱患;
(二)檢查公***場所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執行防火規定的情況;
(三)及時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
(四)負責防火負責人和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行使的職責。第七條 公***場所產權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負責人,配備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
防火負責人和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正式上崗。第八條 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壹)建立健全防火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四)組織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糾正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由防火負責人承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 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的職責:
(壹)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管理和維護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三)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
(四)承辦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防火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 消防設施第十條 公***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備足消防水源,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內消火栓均應當設自救式卷盤。消火栓應當有明顯的標誌,周圍不得堆放物資。第十壹條 公***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當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設備:
(壹)賓館的客房和公***活動場所;
(二)電子計算機房(含控制室、磁帶庫)、貴重的儀器、儀表設備間及貴重物品庫房;
(三)設在高層、地區建築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影宮、多功能廳、展覽廳、營業廳等;
(四)其他建築內面積超過300m2的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第十二條 公***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當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安裝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壹)三星級以上賓館的客房、公***活動場所、公***走道、大堂、餐廳、廚房和地下停車場;
(二)設在高層和地下建築物內的商場營業廳、歌舞廳、卡拉OK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
(三)設在多層建築三層以上,且面積超過300m2的歌舞廳、卡拉OK廳、錄像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第十三條 設在公***場所主體建築內的鍋爐房、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充油的高壓電容器和油開關室、自備發電機房、管道集中供氣的氣瓶庫等部位,應當設置相應的符合相關設計規範要求的固定滅火裝置。第十四條 公***場所以電力作為動力的消防設施、設備、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兩個獨立的電源供電;市政不能供應雙電源的,應當自備發電機組或蓄電設備。雙電源或電源與其他供電設備之間應當能互相自動切換。第十五條 公***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