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即可為什麽是對的?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壹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壹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壹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2014年2月23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要進壹步簡政放權。政府管得過多,直接幹預微觀經濟活動,不僅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還容易滋生腐敗。政府要公布審批目錄清單,清單以外,壹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更不得違規新設審批事項。實際上這也是對“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行探索。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擴展資料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壹句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後壹句則針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
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壹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壹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壹份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
對於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實現了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實現私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由於公權力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所以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傾軋私權利。由於私權利相對弱勢,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張正義。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知情權都是“天賦”的、與生俱來不言而喻的合法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還有兩個更為熟悉的表述話語——法無禁止即權利,法無禁止不處罰。
亞當斯密說,每壹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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