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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失多久可以報案

老人走失24小時以上可以由公案機關進行立案。

親人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且失蹤親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十八周歲的,失蹤人的直系親屬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失蹤人的關系證明文件,如戶口簿還要失蹤親人近期的照片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報警立案,提供有關失蹤親人失蹤的線索。如果失蹤親人是小孩或者年滿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親人,有被拐賣的嫌疑,可以立即到公安機關報警立案。

並非所有的人口失蹤案都得要在失蹤滿24小時以上,公安機關才會以人員失蹤受理報案的。如果是兒童、老人走失的,可隨時報警,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若是成年人失蹤即便公安機關不會當即立案偵查,但也登記失蹤人口的相關信息,以便通過110平臺更快處理。

遇到老人走失,或者小孩走失,應當及時報警。不管警方立案不立案,報警後,失聯人的信息以及尋找人的信息,就都會上到警務平臺,便於及時找回失蹤人員。正常成年人壹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妳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有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麽妳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另外警方從沒有規定失聯超過24小時才能報警的說法。報案與警方立案是兩個概念不能混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壹,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壹、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壹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