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必須是中院嗎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缺席審判的後果要視案件的性質而定。具體如下: 壹、被告缺席必須到庭的,可能會被拘傳。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原告缺席的 按撤訴處理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原被告可以缺席的情況。 (壹)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