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條例所稱地名包括哪些
條例所稱地名包括:
(壹)山、河、湖、濕地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區(市)縣、鄉(鎮)等行政區域名稱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名稱,以及村、社區、區片等名稱;
(三)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站點等名稱;
(四)城市公園、大型公***廣場等城市公***空間名稱;
(五)住宅、商場、寫字樓、賓館等大型建築物(群)名稱;
(六)門(樓)牌號;
(七)高速公路、鐵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貨運樞紐站、碼頭、水庫以及名勝古跡、紀念地、遊覽地等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
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