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庚解約背後原因是什麽呢
孫樂陳述
以下所述都是我通過和韓庚的接觸,以及這些年來對整個事情的觀察,實事求是
壹、 面具事件。
出道之初(主要是05年底和06年初),由於各方面原因,韓庚不得已需要戴面具演出,並且只能選擇性地在幾家媒體出鏡。這種行為對韓庚構成了明顯的歧視,是對韓庚的侮辱, 也給韓庚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這其中既有韓國法律的規定問題,也有愛司M公司的問題, 我們將此事與後來不需要戴面具的事實相對照來看,可以得出愛司M公司在造成韓庚需要戴面 具演出這壹事實上存在處理不當、無視藝人利益等過錯的結論。
二、 對韓庚家人觀看演出時區別對待
2008年11月22日,SJ組合在中國上海大舞臺舉辦演唱會時,韓國成員的家人被安排到主席臺,而韓庚的家人卻被有意無意地安排在舞臺最邊緣最角落的位置。入座後才發現被區別對待,氣憤之下和愛司M公司力爭後才安排入座主席臺。
三、 在不同成員在韓國和在中國發展時的費用分攤方式上區別對待
在組合中的韓國成員來中國發展時,壹切開銷(包括私人生活用品)均由公司及成員***同分擔。而在韓國,韓庚的個人物品開銷卻需要自行解決。實在不公平。
四、 在日常生活中對中國藝人和區別對待
在韓國時,沒有工作的情況下,韓國成員可以回家居住;而在中國時,愛司M公司要求韓庚不能回家,必須和韓國成員壹起居住。經次協商,愛司M公司才勉強同意韓庚在公司宿舍附近自行租房。最後,還是由我代其辦理了租房壹事。
五、在報酬分配方面,韓庚的權益全然得不到保障。
娛樂公司每半年才跟韓庚結壹次帳,並且從來都是只告知半年來的人收入總數,而不提供詳細帳目。如此帳目不清,剝奪了韓庚的知情權和話語權,使韓庚本身比例已經很低的薪酬也無法得到保障。領取報酬時,僅僅要求韓庚在總數收支單上簽字,從不提供任何單據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多次向愛司M公司索取,對方都沒有提供過。結算時方面,愛司M都是以韓元結算給韓庚,之後韓庚需要自行轉換兩次才能變成REN MIN幣,之間的損失之大給本身就拿不到平等酬金的韓庚帶來更多的損失。據了解,愛司M在中國雖然沒有正式的公司,但是也有較多的REN MIN幣現金流,韓庚多次建議愛司M變通結算方式,爭取在微薄收入中盡可能減少損失,結果屢次被否,也不給合理解釋。實際上愛司M根本無視韓庚的利益,也沒認真解釋、解決此問題。
六、對於壹些有利於韓庚的發展機遇,愛司M壹昧地無理拒絕,侵犯韓庚合法權益
舉例如下:
1、2009年,OLAY化妝品公司首次啟用男藝人代言,通過愛司M公司洽談與韓庚合作事宜,結果愛司M公司因為各種原因推掉了此合作,壹切過程韓庚全然不知情,後來,直2009……才從知道此事的朋友處得知。
2、2009年6月,臺灣藝人林依晨征選男主角,林依晨方指定韓庚出演,後被愛司M公司推掉,原因是愛司M公司力挺李東海及崔始源兩名韓國成員,林依晨方最終只好確定李東海及崔始源參與MV拍攝。此事實限制了韓庚的個人發展。
3、2008年底,《花木蘭》電影征選男二號,對方對韓庚十分中意並和愛司M公司多次溝通,愛司M公司卻以種種借口推掉。此事不僅限制了韓庚的個人發展,也違背了愛司M公司早前壹直給韓庚在表演方面發展空間的承諾。
對於以上諸多事實,我認為:首先,與組合中的其他主要韓國成員相比,愛司M給韓庚的機會本來就少(出道至今才單獨代言過兩個品牌、拍攝過壹部電視劇),與其知名度與重要性嚴重不成比例,非但如此,又在業務人主動找到韓庚時在其中有意制造阻力,這實際上是愛司M公司對韓庚的歧視;其次,面對大好機會,愛司M公司不是努力為韓庚爭取,反而有打YA之勢,唯恐韓庚形成自己的發展空間與資源,這是對韓庚合法權益的公然侵犯,也是對韓庚個人發展的嚴重制約;最後,根據韓國憲法及民法規定,經濟活動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不得試圖或者實際上對他人的經濟活動自由予以剝奪或者限制,愛司M公司的壹系列無理行為意欲並實際上加深了韓庚對於愛司M公司的依附關系,束縛了韓庚經濟活動自由,是對韓庚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
七、SM公司對待韓庚的朋友及潛在邀約客戶態度惡劣,並存在陷害為韓庚介紹業務的朋友的事實。
以我為例:
2009年3、4月份,我為其介紹在長春舉辦的《長白山之夜》商業演唱會業務,愛司M公司對我報壹個價(例如35萬元),但是在愛司M公司與演出方具體談判時卻隱瞞實情,對其報出另壹個價格(例如30萬元),導致演出方誤以為我在其中暗取回扣,對我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我知道此事後,立刻打給愛司M公司經濟人金先生電話,質問他為什麽這麽做,得到的結果,……下次註意。諸如此類的事情因為我和韓庚的關系以及我所從事的娛樂行業,每每和相關演出方、媒體、合作方等朋友聊到此類話題,都很氣憤。主要是非常反感愛司M工作人員的態度,以及做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