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飯堂外包,飯票制,每張飯票有日期,不吃的飯票,退票期限是次周周壹之前,過後作廢。這算違法嗎?
首先,按妳說的情況,這只是壹個民事行為,既沒有治安違法,也沒有刑事犯罪,何來違法之說?這個想法從根本上就錯了,屬於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為什麽說這個想法錯了呢?因為這個事情是民事問題,民事行為,就算有問題,與學生與買家發生了糾紛,也是民事糾紛,怎麽扯得上違法亂紀呢?退壹萬步說,這個飯堂或者叫食堂,收了錢不給飯菜,或者改日期等等,那也是民事糾紛中的違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啊!——違約和違法,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違法,在通常語境下,意思是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也就是歸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出了這樣的案件,需要報警,由公安機關偵辦,然後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而違約,是民事糾紛,出了這種案子,當事人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做出民事判決,而不是報警。
——這就壹目了然了,妳想想,妳說的這個食堂飯堂就算有問題,如前文所述,拿了錢不給飯吃,妳是報警,讓公安機關介入來抓這個老板,還是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這誰都能想明白的事情。
所以說,這個飯堂即便在民事行為中有過錯,也是民事糾紛,是違約,而不是妳說的“違法”。
其次,按妳說的情況,每張飯票有日期,不吃的飯票,退票日期有限制,過期作廢,這樣的規定是霸道了壹點,但是連“違約”也談不上。
期限是飯堂單方面宣布,這也沒有問題,只要他事先約定好,沒有擅自更改,損害買方的利益,那就不是違約行為。妳是學生也好,家長老師也好,妳是在明知賣方的約定的前提下,購買了飯票,那就是說妳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同意了對方的條款,這個沒有問題啊,怎麽就算是違約,並不是違約,更談不上什麽違法了。
試問,妳去買東西,東西的價格由賣方決定,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嗎?不是賣方“單方面宣布”,難道還要跟買方壹起聯合宣布嗎?這不合邏輯。
至於說退票有日期,過期作廢,這也很正常。而且買票的人也是接受了這個條款——不接受的話,不買就行了。
當然,這個條款對於學生而言,可能有壹點苛刻,甚至可能有點“霸王條款”的意思,但不是什麽違法行為。賣方有權提出,就是妳說的“單方面宣布”,妳不接受可以不買。學校裏的事情,難免會有這種情況,學生和學校之間本來就不是平等關系。
如果確實覺得這個條款有問題,可以向學校提出,也可以去消費者協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