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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介紹?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是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築(以下簡稱高層建築)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範。以下是中達咨詢對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進行相關解讀: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基本概況: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於2015年5月1日實施,《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同時廢止。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內容;其中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的內容如下:

7.1 壹般規定

7.1.1 高層建築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

7.1.2 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並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7.1.3 室內消防給水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當室內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其水壓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滅火設施的要求。

室外低壓給水管道的水壓,當生活、生產和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應小於0.10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註:生活、生產用水量應按最大小時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層建築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高層建築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水幕、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2.2 高層建築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於表7.2.2的規定。

7.2.3 高層建築室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7.2.4 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壹類建築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築,應設消防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7.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於兩條,並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入,當其中壹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高層建築應設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壹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築除外)。

7.3.3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壹類建築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00h計算,其它高層建築可按2.00h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m3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築的外墻距離不宜小於5.00m,並不宜大於100m。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7.3.5 同壹時間內只考慮壹次火災的高層建築群,可***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壹幢高層建築計算。高位消防水箱應滿足7.4.7條的相關規定,且應設置在高層建築群內最高的壹幢高層建築的屋頂最高處。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本規範第7.2.2條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為10~15L/s。

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築均勻布置,消火栓距高層建築外墻的距離不宜小於5.00m,並不宜大於40m;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於2.00m。在該範圍內的市政消火栓可計入室外消火栓的數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時,應有明顯標誌。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室內消防給水環狀管網的進水管和區域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不應少於兩根,當其中壹根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水壓的要求。

7.4.2 消防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達到被保護範圍內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於100mm。

以下情況,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壹根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

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

7.4.3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分開設置,有困難時,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沿水流方向)必須分開設置。

7.4.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幹獨立段。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停用的豎管不超過壹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兩根。

裙房內消防給水管道的閥門布置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誌。

7.4.5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水泵接合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

7.4.5.2 消防給水為豎向分區供水時,在消防車供水壓力範圍內的分區,應分別設置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於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誌。

7.4.6 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高層建築和裙房的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4.6.1 消火栓應設在走道、樓梯附近等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7.4.6.2 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應通過水力計算確定,且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不應小於10m;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不應小於13m。

7.4.6.3 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且高層建築不應大於30m,裙房不應大於50m。

7.4.6.4 消火栓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不應大於1.00MPa,當大於1.00MPa時,應采取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於0.50MPa時,應采取減壓措施。

7.4.6.6 消火栓應采用同壹型號規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於19mm。

7.4.6.7 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4.6.8 消防電梯間前室應設消火栓。

7.4.6.9 高層建築的屋頂應設壹個裝有壓力顯示裝置的檢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區可設在頂層出口處或水箱間內。

7.4.7 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壹類公***建築不應小於18m3;二類公***建築和壹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12m3;二類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07MPa;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高層建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於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7.4.7.3 並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7.4.7.5 除串聯消防給水系統外,發生火災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設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給水系統,其增壓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7.4.8.1 增壓水泵的出水量,對消火栓給水系統不應大於5L/s;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應大於1L/s。

7.4.8.2 氣壓水罐的調節水容量宜為450L。

7.4.9 消防卷盤的間距應保證有壹股水流能到達室內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盤的安裝高度應便於取用。

註:消防卷盤的栓口直徑宜為25mm;配備的膠帶內徑不小於19mm;消防卷盤噴嘴口徑不小於6.00mm。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獨立設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在高層建築內設置消防水泵房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甲級防火門。

7.5.2 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備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於其中最大壹臺消防工作泵。

7.5.4 壹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於兩條,當其中壹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於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mm的放水閥門。

7.5.5 當市政給水環形幹管允許直接吸水時,消防水泵應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直接吸水時,水泵揚程計算應考慮室外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並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水泵的工作情況。

7.5.6 高層建築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超壓措施。

7.6 滅火設備

7.6.1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除遊泳池、溜冰場、建築面積小於5.00m2的衛生間、不設集中空調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壹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除遊泳池、溜冰場、建築面積小於5.00m2的衛生間、普通住宅、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3 二類高層公***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3.1 公***活動用房;

7.6.3.2 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

7.6.3.3 自動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庫房。

7.6.4 高層建築中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空調機房、公***餐廳、公***廚房以及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間等,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5 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禮堂的舞臺口宜設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層建築內的下列房間應設置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7.6.6.1 燃油、燃氣的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宜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6.2 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宜設水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

7.6.7 高層建築的下列房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7.6.7.1 主機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40m2的電子計算機房中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7.6.7.2 省級或超過100萬人口的城市,其廣播電視發射塔樓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7.6.7.3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壹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的長途通訊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7.6.7.4 二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7.6.7.5 中央及省級治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設備室。

註: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築中,或同壹建築中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7.6.7.1條中指定的房間內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8 高層建築的下列房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但不得采用鹵代烷1211、1301滅火系統:

7.6.8.1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的特藏庫;

7.6.8.2 中央和省級檔案館中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

7.6.8.3 大、中型博物館中的珍品庫房;

7.6.8.4 壹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面積不小於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6.9 高層建築的滅火器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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