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介紹
2001年12月27日,國家旅遊局局長何光暐簽發了國家旅遊局令第15號,發布《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這是國家旅遊局為適應我國入世、開展旅遊市場整頓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分六章,分別為總則、導遊資格證和導遊證、導遊人員的計分管理、導遊人員的等級考核、導遊人員的年審管理和附則。《實施辦法》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分級管理、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年度10分制),壹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導遊人員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和違規行為的扣分標準。《實施辦法》還規定,導遊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