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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什麽處分

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壹般情況下犯刑訊逼供罪的,根據具體情節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訊逼供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而且要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罪的行為方式壹般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壹般情況下犯刑訊逼供罪的,根據具體情節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訊逼供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而且要從重處罰。

壹、刑訊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麽:

法律分析: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其特征如下:

1、特殊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2、主觀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觀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綜上所述,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