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註冊商標註冊轉讓都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關於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簡稱1961年《海牙取消認證公約》)。
2、2006年4月27日「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200681號文」:第五條: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3、《民事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1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馬來西亞公司作為被廣泛使用的離岸公司類型,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國內的各種商業場合。以馬來西亞公司持有商標專利的也越來越多。
馬來西亞公司在國內申請持有商標,辦理商標轉讓變更,涉及商標侵權的訴訟越來越多,在辦理這些業務時,政府機構都會要求首先辦理馬來西亞公司公證認證手續。
馬來西亞認證流程:國際公證人公證,馬來西亞外交部認證,中國駐馬來西亞使館認證。
馬來西亞公司使館認證時間在15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