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具有有實無名和什麽的法律特點
關於隱名股東具有有實無名和什麽的法律特點如下:
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而產生。即雙方之間實際上是壹種民事合同關系。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及不要式合同,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
不能以登記產權轉移為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進行出資。隱名股東主體資格具有多樣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擴展資料:
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為真正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
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得以登記不實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起訴隱名股東嗎?
公司登記是股權的公示方法,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賦予其公信力,即使該登記內容有瑕疵,對信賴該內容的第三人也應加以保護。因此,善意第三人因與顯名股東的債權債務扣押隱名投資的股權,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為實際股東予以對抗。
隱名出資不實的,善意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顯名股東在隱名出資不實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顯名股東不得以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予以對抗。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的,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的,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
原則上,登記事項公示之後,具有對抗力,即對於某種權利的內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張的效力。但是,登記的對抗力不是絕對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的內容,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