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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案例求解

不合理——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信用證壹經開出,就不受合同的約束,而是憑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且信用證的修改要麽全部接受,要麽全部拒絕,而不能夠部分接受部分拒絕。

因此,本案例的受益人沒有理解信用證的性質——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且在接受信用證的修改時沒有全部接受,則如果仍按原信用證的允許分批裝運安排分批裝運的話,那麽肯定是交單不符,開證行將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