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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外交政策

1956年外交政策是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亞非會議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取得新的進展,1954年10月至1956年9月,中國與挪威、南斯拉夫、阿富汗、尼泊爾、埃及、敘利亞、也門等國先後建立了大使級外交關系,同芬蘭、瑞士、丹麥由公使級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系,同英國、荷蘭建立了代辦級外交關系。1956年11月1日,中國發表《中華人民***和國關於蘇聯政府1956年10月30日宣言的聲明》。

首次明確提出把和平***處五項原則貫徹到社會主義陣營各國的關系中。標誌著新中國睦鄰友好外交政策適合世界各國。

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意義:

1、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綜合國力的提升創造了和平的環境。新中國成立初期,和平***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和中國代表團在萬隆會議期間卓有成效的外交活動,為新中國初期的和平建設爭取了有利的環境,我國實施了壹五計劃,建立了國家工業化和國防現代化的基礎,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

2、推動了世界和平事業的發展,加強了各國間的交往與合作。在亞非國家召開的萬隆會議上,提出“求同存異”的方針,呼籲各國為反對殖民主義的***同利益而加強團結合作,贏得了與會各國的普遍贊揚。改革開放時期,中國堅定地站在世界和平力量壹邊,堅持在和平***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同壹切國家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