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播室布光和影視布光的差異
壹舞臺燈光照明
舞臺燈光照明大致分為劇場舞臺燈光照明和綜藝晚會燈光照明,其特點主要是講求現場觀賞效果,往往具有壹定的藝術主觀抽象性。
1.劇場舞臺燈光照明
根據演出劇目的不同,對燈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這裏所說的劇場舞臺的基本燈具配置是指基本能滿足壹般的歌劇、舞劇、芭蕾、話劇、地方戲劇等演出需要。筒燈,也稱RAP燈,其構造是在圓筒內安裝鏡面燈泡或是在反光碗內安裝溴鎢燈泡,主要特性是能射出較固定的光束,光束角度寬窄多種,但光斑大小不能調整;天排燈、地排燈,大功率的散光燈,用來上下照射天幕用,要求光亮而均衡,照射面積大;成像燈或稱造型燈、橢球聚光燈,其光束角度有多種,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應用,主要特性是能如幻燈似的將光斑切割成方形、菱形、三角形等形狀,或投射出所需的各種圖案花紋,功率也有1KW、2KW等可選擇配置;還有應用越來越少的聚光燈,舞臺上用的聚光燈是指燈前面使用平凸聚光鏡,這種燈具可以調節光斑大小,出來的光束比較集中,旁邊漫射的光線比較小,功率有0.5W~5KW多種,焦距有長、中、短之分,可以視射距的遠近按需選用。
舞臺燈光照明用光多以定點光源為主,配以不同的顏色,以達到各種視覺效果。舞臺燈光照明首先尊重的是人的肉眼,即充分考慮人們的觀賞習慣,在此基礎之上進行塑型。
2.綜藝晚會燈光照明
大型綜藝晚會是壹種長久不衰的藝術形式,並且發展迅速,其形式越來越呈現多樣化,如春節晚會、各種專題性質的晚會、不同節日的紀念晚會等;從場面上看,越來越復雜化,有不同類型的演播廳、露天劇場、舞臺、體育場和廣場等;從受眾方面看,層次越來越高,人數越來越多;從節目形式上看,有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等。綜藝晚會的燈光設計是在舞臺燈光的基礎之上,融入很多新的元素,並使用先進照明用光器材,布光時更註意角度選擇的多樣性。在燈具的選擇上,綜藝晚會大都使用了先進的電腦燈,總體布光基本照度控制在800LX~1000LX範圍內,采用分區布光,前區照度在2000LX~2500LX範圍內,中區照度為1500LX~2000LX,後區照度為800LX~1000LX,而且光效的變化快速而多樣。另壹個值得關註的特點在於,為滿足電視轉播的需要,綜藝晚會用光還要考慮到光的顯色性是否與攝像機壹致,不僅要適合人的肉眼觀看,還要滿足攝像機的拍攝要求。
二影視燈光照明
影視燈光大致分為電影燈光照明和電視節目燈光照明,其特點是多講求還原客觀自然光效,多追求光效真實性、合理性,布光時多考慮攝錄設備與光源的協調性。
1.電影燈光照明
電影燈光照明分為外景燈光照明和室內燈光照明。外景燈光照明壹般要尊重自然光線的規律,盡量重現或適度補充自然光效;室內燈光照明則要求充分考慮感光材料的特性,依據膠片種類和感光度的不同使用照度和色溫適度的燈具。所選用的燈具以傳統燈具為主,但功率相對較大,光源色溫較高。同時還要註意感光材料的寬容度,嚴格控制光比。
2.電視節目燈光照明
電視節目燈光照明主要分為影視劇照明、演播室照明和電視新聞外景照明等方面。
(1)影視劇照明
影視劇照明同電影燈光照明比較接近,不同的是攝像機對於照度的適應範圍要弱,但對色溫的適應性要比膠片好壹些。
(2)演播室照明
演播室照明作為特殊的塑型光效有著它自身的特點,即在確定布光方案前,要詳細了解所用攝錄設備的性能特點,並對播音員的面部特征作分析研究,同時還要考慮其他造型手段(如發式、服裝面料和顏色等)對人物造型的影響,以便通過布光達到理想的畫面效果。背景光的亮度要低於人物光,與人物光的比例宜在1:1.5至1:2之間。在布光時要盡可能減少陰影,把多余的光控制在播音員背後。在色彩運用上不要過深、過雜,宜用淺色調或中性色,色彩過重會影響播音員的服飾和形象,造成喧賓奪主。還要根據男女播音員的臉部特征,確定主光燈位。若兩人的臉型差異較大,需分別設定主光,燈位的高低、角度要依人物臉型確定。主光是人物造型的主要光源,是塑造人物形象、體現人物輪廓和膚色氣質的光,燈的方位角度要依據人物的面向和臉部特征而定。壹般情況下,主光燈在播音員面向壹邊。布光中女播音員的燈位不宜過高或過側,主光的位置壹般在平行度的30°~50°,高度以坐姿時鼻影再偏下壹點為佳。壹般輔助光的影子不要過鼻梁,避免蝴蝶型鼻影,亮度與主光亮度的比例以2:1至2:1.5為宜。面光用來照射人物的正面,燈位壹般在人物面部高度偏上,在機位上拋度的30°左右。也可采用雙燈面光,即先用柔光燈進行面部照明,再用小型燈加眼神光。輪廓光是用來勾畫人物線條和立體輪廓的光線,它能增強畫面的縱深感,突出人與景物空間層次,在人物造型上能體現發飾、肩部服裝的質感、立體感。其燈位壹般在播音員背後上拋度45°~65°,亮度需高於主光,光比宜在2:1左右,但不宜過亮,以免產生不自然的感覺。
(3)電視新聞照明
電視新聞照明最基本的功能是紀實,此外還有很強的造型力。在拍攝外景照明時,要求電視新聞燈光師必須要在很短的時間內把光布好、布準、布勻、布穩,盡可能模擬、仿照真實的時空照明、找準照明的角度與光比。在機位確定後,就要做燈光布置。通常情況下,主光應從攝像機與主持人之間連線的左右45°角投射。輔助光則在主光的另壹側補助,其高度是主持人擡手的高度,也就是在攝像鏡頭的水平上方45°角以下,當然輔助光不能高於主光。逆光應在主持人背後左右45°內,高度應在攝像鏡頭水平以上45°~63°的區域內,這樣發型光的燈影恰好落在主持人身上和肩膀上,使主持人和背景明顯分開,形成了很強的立體效果。背景光要根據背景的材料及其與主體的亮度來決定,它要求色調單壹、幹凈、利索。電視由於技術寬容度不如電影強(電影為128:1,電視為40:1左右),因此壹般情況下,電視的光比應控制在40:1左右。有數據表明:主光與逆光之比最好為1:2或1:1.5、1:1.2,主光與輔光之比是1.5:1,逆光可略強壹點。總之要做到逆光強於面光,主光大於輔光,輔光低於主光,主體亮於背景。
電視照明本身有其獨特的工藝性質和藝術特征。從工藝上講,它既不是舞臺照明的翻版,也不是電影照明的簡單延續。舞臺照明是壹種適應人眼視覺效果的照明,電影照明是適應膠片技術特性的照明,而電視照明是適應電視攝像機技術特性的照明,當然並不能否認電視照明與舞臺照明、電影照明之間相互借鑒的關系。從藝術表現形式上講,電視照明表現形式更豐富,變化更多,工程量更大,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把工作做好。
總的來說,燈光照明作為現代傳媒形式中的壹個重要構成部分,有著十分系統的科學性,同時又具備非常強的實踐性,特別是燈光照明在電視媒體的作用更為明顯。文中總結的只是壹般規律和諸多經驗方法,在實踐中,燈具、演出場景、演出類型、主觀設計等都會使燈光照明千差萬別,千姿百態。在熟識各種燈具、場景特點的前提下,我們還應當重視藝術素養的提高,用主觀的設計創造把客觀設備的各種特點發揮到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