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鍋爐安全隱患 要了解哪些?
第2條 本規程適用於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範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本規程不適用於水容量小於30L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3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5條
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6條
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送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第二章 壹 般 要求
第6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鋼制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並符合鍋爐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鍋爐安全附件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汙閥(或放水閥)、排氣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8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安全閥數量和流道直徑(喉徑)的計算書(對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00℃的鍋爐);
(4)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自然循環的鍋殼式鍋爐除外);
(5)鍋爐質量證明書;
(6)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7)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第9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並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熱功率(MW)
(4)額定出水壓力(MPa);
(5)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6)制造廠名;
(7)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8)制造年月。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註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安裝》及GBJ242《采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同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11條
鍋爐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並報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12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後,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
第14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條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壹個檢修期時,應及時修理。禁止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
第1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矯形、挖補、主焊縫的補焊及管子的脹接改焊接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修理完工後,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7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或者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應有圖樣、水流程圖、水動力計算書、強度計算書等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並應有校核資料。施工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
鍋爐改造完工後,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改造的圖樣、計算資料、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 材 料
第18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部標準的規定。材料制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並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並具有良好的抗腐蝕性。
鋼制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第19條 用於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1)鋼板
(2)鋼管
(3)鍛件
(4)鑄鋼件
(5)鑄鐵件
(6)緊固零件
(7)拉撐件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材必須為鎮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定或者GB699中20鋼的規定。板拉撐件應采用表3-1中的鋼。
(8)焊條、焊絲和焊劑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GB5118、GB938的規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定,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應符合GB5293的規定。
第2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若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部標準的鋼材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壹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熱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鋼管名義外徑不同於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第21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材,應符合以下要求
(1)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份、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於鍋爐的鋼材相類似,並列入國外其他鋼材標準的鋼號。
(2)應按訂貨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試驗,滿足技術要求後才能使用。
(4)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所規定的性能數據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5)采用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國內鋼廠若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須事先征得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技術鑒定。
第22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鍋爐受壓元件用的鋼材應有標記。用於受壓元件的鋼板切割下料前,必須作標記移植,且便於識別。
第23條 對於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幹、發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四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第24條 鋼制鍋爐的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設計時必須考慮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的熱膨脹;
(2)鍋爐各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並防止汽化,爐膛內各受熱面管的外徑應大於38mm。
(3)鍋爐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小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4)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
(5)鍋爐的排汙結構應利於排汙;
(6)鍋爐的爐膛結構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並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7)鍋爐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荷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及防腐蝕性;
(8)鍋爐結構應便於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第25條 鍋爐受熱面有並聯回路時,應合理地分配水流量、盡量減小各回路之間的出水溫差。
第26條 對於鍋殼式臥室外燃鍋爐,設計、制造單位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解決管板裂紋或泄漏及鍋殼鼓包等問題。
第27條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應避免直接與火焰接觸。
第28條 為防止燃油鍋爐尾部發生二次燃燒,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火裝置。
第29條 壹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由於冷卻不夠,壁溫超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30條 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鍋筒、爐膽和集箱的縱向和環向的焊縫,封頭、管板、下腳圈的拼接焊縫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
第31條 外徑大於或等於108mm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條
鍋筒和爐膽上相鄰筒節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管板、爐膽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弧長至少應為較厚鋼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於100
mm。
第33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頂等)與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與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的規定。
第34條 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範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不應小於50
mm。鍋爐範圍內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起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管道的外徑。
對於球形封頭,可取L=0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彎曲起點。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50mm。
第35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終止,以避免這些部位發生應力集中。
第36條 鍋筒內的拉撐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線對齊,也允許壹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壹側的名義邊緣偏差若超過第54條規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薄板邊緣平齊,削出的斜面應平滑,並且斜率不大於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見圖4—1。
第38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不應小於0.8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於0.5d+12mm。
(2)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並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mm(若管孔直徑大於60mm,則取孔徑值)範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程第64條)並且焊縫在管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對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鍋爐,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接後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第39條 鍋爐上開設的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的數量和位置應滿足安裝、檢修和清洗的需要。
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孔蓋應采用內閉式結構,手孔蓋宜采用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40條 鍋筒內徑大於或等於800mm的水管鍋爐及鍋筒內徑大於1000mm的鍋殼式鍋爐,都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人孔。
鍋筒內徑為800~1000mm的鍋殼式鍋爐,至少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壹個頭孔。
鍋殼式鍋爐的管板下部若無人孔或頭孔時,應開設清洗孔。
第41條 門孔的尺寸規定如下:
(1)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人孔不得小於280X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寬度為18mm。人孔蓋凸肩與人孔圈之間總間隙不應超過3mm(沿圓周各點上不超過1.5mm),並且凹槽的深度應達到能完整地容納密封填片。
(2)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頭孔不得小於220X320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100mm。
(3)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於80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65mm。
(4)鍋爐受壓元件上,清洗孔內徑不得小於50mm,頸部高度不應超過50mm。
(5)爐墻上長方形人孔壹般不應小於400X450mm,圓形人孔直徑壹般不應小於450mm。
若頸部或孔圈高度超過上述規定,孔的尺寸應適當放大。
第42條 為了操作、檢修的方便和安全,鍋爐應裝設扶梯,對於操作部位較高,操
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於1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於80mm的檔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布置上確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壹節 壹 般 要 求
第43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並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後才能用於生產。
第44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方能擔任考試合格範圍內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第45條 施焊單位應建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工平時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質量檢查和定期(至少每季度壹次)統計記錄等技術檔案。
第46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範參數調節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該焊接設備不得使用。
第4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4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力學性能試驗;
(4)水壓試驗。
第49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8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焊縫的修補情況以及產品焊後熱處理的方式和規範等。
第50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第二節 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後熱處理
第51條 在產品施焊前,施焊單位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I的規定對下列焊接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焊接接頭。
(2)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形接頭。
第52條 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境溫度低於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53條 焊件裝配時不應強力對正。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後才允許焊接。
第54條 鍋筒對接焊縫的對接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不大於名義板厚的10%,並且不超過3mm。
(2)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差值不大於名義板厚的10%,並且不超過3mm。
(3)環縫兩邊鋼板實際邊緣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內)不大於名義板厚的15%加1mm,並且不超過6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並且邊緣已削薄的,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此時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此時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55條 鍋筒的任何同壹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不應大於名義內徑1%。
帶有縱向焊縫的鍋筒的棱角度不應大於4mm。
第5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後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焊制的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厚度大於30mm時,必須進行焊後熱處理。低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後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2)鍋爐受壓元件焊後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以減小溫度梯度。環縫局部熱處理時,焊縫兩側的加熱寬度應各不小於壁厚的4倍。
(3)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和規範應相同。
(4)焊後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範的各項參數。
第57條 接管、管座、墊板和其他非受壓元件與需要焊後熱處理的受壓元件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其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
第三節 外 觀 檢 查
第5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表面不低於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度;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未熔合、夾渣、弧坑和氣孔。
(3)鍋筒的縱、環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
第59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第四節 無損探傷檢查
第60條
無損探傷人員應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61條 鍋筒的縱向和環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數量如下:
(1)對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鍋爐,每條焊縫100% 。
(2)對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3條 對於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射線探傷數量規定
按每條環縫的長度計算,也允許按環縫的條數計算。
第64條 對於焊縫的射線射傷應按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定執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於AB級。
對額定出口熱水的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於Ⅱ極為合格;對額定出口熱水的溫度低於120℃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於Ⅲ極為合格。
第65條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兩端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後,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進行射線探傷。
鍋爐範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頭。如發現不能允許的缺陷,應做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第五節 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
第66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以便進行拉伸和冷彎試驗。
檢查試件數量和要求如下:
(1)對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鍋爐,每個鍋筒的縱、環焊縫應各做壹快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做縱、環縫檢查試板各壹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做縱、環焊縫檢查試板各壹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甲)連續累計生產50個以上與該批鍋筒鋼號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相同的鍋筒以及連續半年以上生產的所有這類鍋筒,其檢查試板的力學性能試驗都合格:
(乙)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當材料或工藝改變或出現檢查試板性能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恢復每個鍋筒作縱、環縫檢查試板各壹塊。
(2)對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額定熱功率大於1.4MW的鍋爐,當單臺生產時,每臺鍋爐的管筒應作縱、環縫檢查試板各壹塊;當批量生產時,同批生產的每10個鍋筒應作縱、環縫檢查試板各壹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做縱、環縫檢查試板各壹塊。
(3)對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額定熱功率小於或等於1.4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4)當環縫的母材和焊接方法與縱縫相同時,可只做總縫檢查試板,免做環縫檢查試板。
(5)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環縫檢查試板可模擬產品焊接工藝單獨焊接。
(6)產品檢查試板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試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焊縫相同。試件焊接成後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檢查試板的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力學性能試樣。第67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後,在合格部位制取試樣。需要返修檢查試件的焊縫時,其焊接工藝應與產品焊縫返修的焊接工藝相同。
第68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壹個焊接接頭拉伸試樣。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見圖5-1。拉伸試樣上母材與焊接表面的不平整部分應用機械方法除去。
試樣的拉伸試驗應按GB228《金屬拉伸試驗法》規定的方法進行。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於母材規定值下限為合格。
第69條 焊接接頭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兩個,其中壹個是面彎試樣,壹個是背彎式樣。試樣尺寸見圖5-2。圖中試樣寬度B為30
mm,試樣長度L≈D+2.5S0+100mm(試中D-彎軸直徑,mm;S0
–試樣加工後的厚度,mm)。當板厚小於或等於20mm時,S0為厚度;當板厚大於20mm時,S0為20mm。
試樣上高於母材表面的焊縫部分應用機械方法除去,試樣的拉伸面應平齊且保留N焊縫兩側中至少壹側的母材原始表面。試樣拉伸的棱角應修成半徑不大於2mm的圓角。
試樣的彎曲試驗應按GB32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定的方法進行。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須對準彎軸中心。規定的試樣每個彎曲角度見表5-2。
彎曲試驗冷彎到表5—2規定的角度後,其拉伸面上有任何壹條長度大於1.5mm的橫向(沿試樣寬度方向)裂紋和缺陷,或任達壹條長度大於3mm的縱向(沿試樣長度方向)的裂紋和缺陷,為不合格。試樣的棱角開裂不計,但確因夾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起試樣棱角開裂的長度應計入評定。
第70條
力學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面彎和背彎可算壹項),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驗,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壹次後進行全面復驗。
若拉伸和彎曲的每個復驗試樣的試驗結果都合格,則復驗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產品焊縫也不合格。
第六節 水 壓 試 驗
第71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後進行。單個鍋筒和整裝出廠的焊制鍋爐,應按本規程第153條的規定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
散件出廠鍋爐的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在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的壓力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並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in。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件,應在制造單位逐根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在此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s。工地組裝的受熱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頭可與本體同時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方法應按照本規程第154條的規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程第155條的規定。
第七節 焊接接頭的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