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立案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刑法早已取消了投毒罪,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品罪。投放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1、毒害性物質的投放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安全;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投毒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安全也構成本罪;3、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投放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安全犯罪,必須是投放的危險物質足以危害社會不特定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才可以比如:壹是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壹些公***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且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了。如果投放危險物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