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制的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
答案: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行政壟斷是我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反壟斷法在概括性地闡明反行政壟斷的原則的同時,又規定了行政壟斷行為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追究責任。行政壟斷是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它是由於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行政權力的作用包括政府行政機關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幹涉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以及強行分享市場資源等。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行政壟斷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物職能的組織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查、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問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
(4)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