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選舉流程是怎樣?
人大代表選舉流程摘要
壹、縣(包括城市中的區,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額:縣級基數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額分配:壹次足額分配到各選區。
四、選區劃分的依據: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人口數或單位登記的人口數為依據。農村選區:壹個村或幾個村為選區,城市選區:壹個社區居委會或幾個社區居委會為壹個選區。每壹選區按1—3名代表劃分。
五、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政府應在選舉日前21—25天完成選民登記。
七、選民壹般在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所在選區登記,也可在居住地登記選舉。
八、在選舉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場所公布選民名單,名單要保留20天。
九、在選舉日5天前把選民證頒發到選民手中,或用身份證領取選民證。
十、人大代表候選人產生:
1、各政黨人民團體可聯合或單獨提名代表侯選人;
2、選區選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選人。
A.聯名提名候選人不受選民小組限制,可在本選區內征集聯名,但不得到本選區以外征集聯名;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必須是本選區或本縣區選民。每個選民提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的應選代表名額;
C.地方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廣泛發動,放手提名,盡量讓選民將具有先進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來,政黨、團體提名作為選民提名的補充。
D.選區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召集選民小組長進行布置動員,講清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的意義、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註意事項;
E.在選民小組會議上發動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發給選民,由選民自行商量,聯名推薦,填表並簽名,然後收集。
F.選民在聯合提名前,要做到幾個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選區、明白本選區應選的代表人數、明白代表的素質和結構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時間。
3、選民可以自薦當候選人。自薦候選人必須征得10名以上選民聯名提名,才能成為初步代表候選人。再經過醞釀、協商或預選,為較多數的選民所同意,才可以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4、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應註意的問題。
A.主要看參加聯名的人是否具有選舉權利,是否是本選區選民,候選人是不是本行政區域選民;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都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認真填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寫明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及推薦理由,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要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按規定的時間交選區選舉領導小組,由小組匯總報選舉委員會。
C.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後,候選人提名工作即終止,任何人不得更換代表候選人,不得擅自刪減代表候選人名單。
D.要使所有代表候選人具有均等機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體代表候選人。不得對選民所提名候選人進行種種限制,不得搞攤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選。
5、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A.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名單,並分別在各選區專用公告欄張貼。
B.無論以哪種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凡符合選舉法規定的,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C.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選舉機構,對依法產生的代表候選人都不得隱瞞、調換或增減。
D.公布代表候選人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黨派關系、工作單位、職務職稱以及推薦者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還可以將其業績壹並公布。這個名單還要印發到各選民小組。
6、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醞釀和確定
A.小組長要向選民介紹本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情況,組織各選民小組進行醞釀、討論,(建議)用票決制選舉產生。根據本小組選民贊成的應選代表候選人票數多少順序,按應選代表名額提出本小組贊成的候選人名單報選舉委員會。
B.選舉領導機構可召集由選民小組長、有關方面負責人、和選民代表開會,對各小組上報名單進行民主協商,(建議)用票決制確定新壹輪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D.將協商選舉產生的名單下發到選民小組征求選民意見。可進行反復醞釀討論,直到按本選區多數選民意見,確定符合本選區應選代表數及差額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選人。
E.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無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把持包辦,不能采取由領導指派或者上級硬性下達代表構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黨、團體或者少數人不經過選民充分民主協商就擅自決定,不應岐視任何壹個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選人。
7、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A.統計各小組選民的意見,可以采取“征求意見票”的辦法,進行量化掌握,提高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間,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得票多於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以得票多者為準。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選人多於應選代表三分之壹至壹倍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C.不能把政黨、人民團體推薦的候選人視為當然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不交選民討論。
D.不能把明顯不夠代表條件的所謂“差額對象”列為代表候選人用來當“陪襯”。
E.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8、必要時可以對初步代表候選人進行預選
A.如果經過反復討論協商,選民意見仍無法集中,選舉委員會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據差額比例要求,以得票較多的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B.預選時間,應安排在選舉日前15至6日內。
C.參加預選人員應是選區全體選民,也可采用選民代表預選。
D.以選民代表預選的,每5名或10名選民可選壹位代表。
E.召開預選大會前,應安排每位代表候選人作簡短陳述,向參加者介紹自己的情況,但不得超時。
F.預選壹律采用秘密劃票,不得采用舉手表決方式。預選選票統壹印制,所有投票管理與正式選舉相同。
G.全體選民參加預選的,選區全體選民的三分之壹參加投票,預選有效,不足三分之壹參加投票預選無效。選民代表預選的,參加預選人員應到80%以上,否則無效,應另外選舉。
H.預選投票結束後,公開計票並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I.以得票高者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9、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A.名單以姓名筆畫為序,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為序。
B.公布正式候選人其他基本情況。
C.壹般來說,選壹名代表,應有兩位正式代表候選人。
10、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和宣傳
A.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和選民介紹初步代表候選人情況。
B.可以在正式選舉前5天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在介紹範圍、形式、內容上應更為深入和詳細。本應平等、客觀、公開的原則,主要采取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會的方式。
C.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可以通過開會、廣播、電視或書面方式介紹,可把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印刷成書面材料,向選民散發或者在公***活動場所張貼,要特別安排好代表候選人在公開場所演講的介紹。
11.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民主動自我介紹並表明自己的態度。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或自我推銷是主動參選行為,選舉委員會必須大力支持,並給予認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選人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供職演說並回答選民提問。代表候選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職演說會,但事先須報選區領導小組備案。
B.代表候選人可在選區張貼分發自我介紹,但事先須報選區領導小組備案。
C.代表候選人可以在選區通過其他媒體(如閉路電視、互聯網)介紹自己,但事先須報選區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批準。
D.代表候選人可以走村串戶、拜訪選民、發放材料等介紹自己。
E.代表候選人演說宣傳壹般包括三方面內容,自我介紹、本人願望、當選承諾。
F.候選人的自我介紹費用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G.選舉日當天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自我宣傳和拉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