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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槍決的必要條件

執行死刑的條件如下:

1、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

2、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未滿七十五周歲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宣判時沒有懷孕。

死刑立即執行後的處理:

(壹)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