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同居住、***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民發〔2012〕220號),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壹)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壹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等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相關條件
根據吉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暫行)》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戶籍條件:原則上擁有申請地戶籍。壹般非農戶籍申請城市低保,農業戶籍人員申請農村低保。
收入條件:***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可支配收入指***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壹定期限內取得的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縣以上政府規定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財產條件:***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即:全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債權的人均市場價值不超過18個月的當地低保標準;不擁有除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農機具。
不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的除外);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財產條件。請咨詢人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詳細咨詢申請、審核、審批等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福建省民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福建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的通知》
第九條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壹)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壹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壹)在同壹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