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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乘貨拉拉跳車身亡,涉事司機真的是過失致人死亡嗎?

公安機關通報, 女子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這個事件發生之後,說女孩是自殺,說女孩跳車的行為跟司機沒有關系,那估計很多網友都不相信。我們自然是希望公安機關因為網友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最後予以認定某個罪名。但這起案件的證據收集上,確實存在壹定的難度。這起案件沒有其他人員在場,當場沒有錄音,沒有監控視頻。女孩也沒有報警,也沒有向朋友求助等等,並且經搶救無效死亡。所以貨拉拉司機的供述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是相當的重要。

公安機關最後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恐怕跟司機本身供述有直接關系。個人推測,這起事件應當跟司機偏航有直接關系。司機偏航可能會給女孩造成疑慮,甚至是恐慌。 雙方可能會對路線及偏航等問題產生爭論。如果女孩要求停車,但司機卻不同意。在女孩具有跳窗的說法及動作時,司機仍然拒絕停車。最後女孩選擇跳車。這種情況下是有可能會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公安機關現在也只是初步認定涉嫌犯罪,並非最終結論。貨拉拉司機最後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具體的罪名及刑罰,還是要等法院最後裁判。

問題百出的貨拉拉

謊言和漏洞百出:1.貨拉拉司機不懂導航?估計傻子都會用導航,更何況靠拉貨吃飯的貨拉拉司機。2.行駛線路三次偏航,而且都是偏航到偏僻的地方,疑點重重,這種嚴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怎麽可以把嫌疑人釋放?壹個23歲的青春少女壹般情況下絕對不會因為繞路多付錢而跳車,10公裏左右的車程,司機未參與搬運。壹般情況下200元左右,就算司機繞路,300-500元也是高價了,壹個成年人為了500元跳車自盡?死者家屬和公眾期待真相。3.事發後半個月後的23日,派出所以過失殺人罪再次將貨拉拉司機刑拘。看來在媒體及大眾的呼籲和事件發酵下,公安機關頂不住壓力,糾正前期草率處理。

4.貨拉拉存在著嚴重的管理責任缺陷!貨拉拉平臺居然沒有錄音錄像功能?這簡直就是縱容犯罪分子。滴滴打車頻繁出事後,才有了錄音錄像功能,前車之鑒,後事之師。錄音錄像功能根本不是高 科技 ,更不需要多少成本,幾百元的硬件設備,加上總部服務器存儲就可以。貨拉拉平臺只要在高額的平臺提成中拿出1-2單的利潤就可以實現錄音錄像功能。貨拉拉為什麽不加強此方面的管理,為交易三方提供安全管理責任?

如今互聯網經濟雨後春筍,互聯網寡頭橫行,相關法律法規都有些滯後,所以互聯網企業更要自我完善。貨拉拉平臺如不能拿出自己無罪的證據的話,女孩的意外死亡必須由貨拉拉負全責。因為貨拉拉是交易提供方,收錢的主體也是貨拉拉,訂單壹旦生成,貨拉拉、司機、叫車人就形成了三方合約關系,貨拉拉必須為委托方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務。期待公安機關徹查到底!

要冷靜等待警方調查結果,不要先入為主,更不要讓輿論影響辦案,給辦案施壓。

哪個罪犯在初審時是認罪的?罪犯在初審時都是百般抵賴和狡辯,自以為可以瞞天過海,自編故事,自圓其說,反偵察能力,結果呢?還是被公安刑偵人員識破,最後罪犯會供認不諱的。相信公安偵破案件的能力!做過了必會留下痕跡,再狡猾的罪犯最後都逃不過刑偵人員的火眼金睛。這個案子存在很多疑點,而且司機的脫罪令人難以置信,也是站不住腳的。

本案目前尚在調查中,案例細節尚無法知曉,那麽咱們從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來推測壹下可能的情況。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裏,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這裏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所以,貨拉拉司機在車輛高速行駛的狀態下,連續發生偏航,之後女孩跳車發生死亡。如果想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了什麽事情很重要,司機到底做了什麽才會對女孩跳車行為存在過失呢?

個人推測, 如果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該符合以下設想:首先,司機的某些行為可能直接間接促使了女孩產生跳車沖動;其次,司機在得知女孩欲跳車的情況下,自信認為她不敢跳車,進而沒有做出減速行駛和停車的舉動;最後,險情發生後,司機沒有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其實從現有的整體情況來看,貨拉拉司機也就最多是是過失致人死亡,當然也不排除最後無罪釋放,只是如果的網絡壹邊倒的討伐司機,恐怕很難被認定為無罪。

1、司機不存在惡意傷人: 很顯然,從現有情況來看,貨拉拉司機並沒有惡意傷人的情況。女孩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跳窗引發,而當前也沒有證據表明司機在車上就傷害了女孩,或者是惡意將女孩推下車。

同時,就貨拉拉司機走的路線來說,基本屬於正常。貨拉拉司機本身是當地人,對周邊道路顯然非常熟悉,老司機對路途的熟悉程度遠比導航強得多,在這種情況下不按照導航走,直接走自己熟悉的路線完全是沒問題。

此外,按照現有路線,不出幾分鐘就可以轉到大路上行為,這基本也預示著司機的走的路線沒問題。

2、為何是過失致人死亡: 目前司機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拘,個人認為是以下考慮吧!首先是司機在女孩跳窗過程中是否給予了壹定幹預,畢竟跳窗其實會有個過程,司機在看到女孩這壹舉動中可能沒有任何幹預,沒有有效制止這壹舉動顯然屬於壹種過失。

其次現有的信息表明,女孩和司機之間因為偏航問題有過爭議,那麽存在壹種可能就是女孩可能執意要按導航走,而司機因為路熟想要按自己的路線走。

在這其中不知道是否司機有過激的言行,如果有直接的刺激言語導致女孩跳窗,那可能會被認為這種屬於過失行為,且被害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

3、是否可能無罪: 司機選擇偏航路線根本無法預見女孩會出現跳窗這種極端過激行為,我想大多數人都很難想象就因為僅僅是偏航就從窗口跳出,太不可思議了。

而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在刑法上就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當然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跳窗還是可能引發死亡的,因此這裏就看法院如何來判定了。

Lscssh 科技 官觀點: 綜合現有消息來看,似乎司機現有的舉動屬於最佳操作,很多人都提到了司機沒有緊急制動剎車,其實如果女孩已經是解開安全帶或者沒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正在跳窗的女孩可能會被急剎帶來的強大慣性給甩飛出去,這時候的結果可能更加不利於司機。

最後,希望法律不會因輿論而影響,最終給出壹個公正公平的結果。

現在做個實驗吧!不會飛的話,那剎車絕對比跳車快!

司機被放的時候,壹窩蜂的都說司機不能定罪,結果沒幾天找到初步證據刑拘了,現在又討論是不是過失致死,說明警方沒放棄努力,現在的證據不是最終證據,現在的證據是司機最低是過失致死,但新證據如果出現的話就不壹定是了,所以還是等著公布調查結果吧

沒那麽簡單。

壹切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