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警旗”的使用有何規定?
警旗可以在下列警務活動中使用:
(壹)符合警旗授予條件的單位組建成立儀式;
(二)人民警察宣誓活動,入警、授銜、授獎、退休等職業榮譽儀式;
(三)警察節、閱警、重要典禮、紀念活動和重大節日的集會;
(四)維穩處突、搶險救災、安全保衛等重大警務活動;
(五)演練演習、實戰比武、警體賽事、文化宣傳、警營開放等重要活動;
(六)警用船舶執行水上巡邏、治安等任務;
(七)國際會議、交流培訓、執法合作等國際警務合作活動;
(八)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務活動。
擴展資料:
人民警察應當樹立警旗意識,尊重和愛護警旗,維護警旗尊嚴。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標準,統壹監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同負責警旗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制作、發放、回收處理等事項;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警旗旗面為長方形,警徽置於左上角,底色上部三分之二區域為國旗紅,下部三分之壹區域為警察藍。
警旗附屬物包括旗桿、旗桿套、系帶、球冠、矛頭、旗錐、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桿為銀白色或者紅黃兩色相間的旋紋,旗桿套和系帶為白色,球冠、矛頭、旗錐和底座為銀白色,旗穗為金黃色。根據不同使用場合、情形,可以按照需要選擇使用警旗附屬物。
參考資料: